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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70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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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反对通知书须描述反对者的权益,及他指称他将受工程或使用影响的情况。
  
  (3)根据本条递交的反对,在有关工程及计划根据第11条获得考虑之前的任何时间,可以书面修订或撤回;如反对被撤回,则就第11(1)条而言,即视为从没有递交反对。
  
  第370章  第11条图则及计划公布后的程序
  
  (1)当递交反对的期限届满而仍没有人根据第10条递交反对,局长可进行有关工程,而该工程及使用即根据本条例获授权进行。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1A) 在不抵触第(1)款的情况下─
  
  (a)除(b)及(c)段另有规定外,局长须在可根据第10(1)条递交反对的期间届满后9个月内;
  
  (b)除(c)段另有规定外,凡已根据第7条对有关图则或计划作任何修订,局长须在可根据第10(1)条就该修订或(如有多于一项修订)该等修订中最后一项修订递交反对的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
  
  (c)局长须在(a)或(b)段(视属何情况而定)提述的期间届满后的一段获行政长官应其申请并在顾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所容许的不多于6个月的期间内,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将有关图则、计划及任何根据第10(1)条递交的反对,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供考虑。 (由1998年第14号第2条增补)
  
  (1B)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考虑已呈交的图则、计划及任何根据第10(1)条递交的反对。 (由1998年第14号第2条增补)
  
  (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过已呈交的图则、计划及任何根据第10(1)条递交的反对后,可─
  
  (a)拒绝授权进行有关工程及有关使用;或
  
  (b)在予以或不予修改的情况下,授权进行有关工程及有关使用,并可施加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适合的关于改善或避免该工程及该项使用的影响或其他事宜的条件。 (由1998年第14号第2条代替)(3)总督会同行政局在根据第(2)款行使权力之前,可将图则、计划及反对转交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委任的城市规划委员会,而不论该工程是否显示于根据该条例而拟备的任何草图,该委员会均须─
  
  (a)根据该条例第5条将该图则及计划展示及刊登广告,犹如该图则及计划是草图一样;
  
  (b)考虑根据第10条递交的反对及该委员会接获的任何其他反对,犹如所有该等反对是根据该条例第6条就草图送交该委员会的反对一样;
  
  (c)就该等图则、计划及反对向总督会同行政局提出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报告及意见。(4)总督会同行政局可重新考虑任何图则及计划,并─
  
  (a)授权进行总督会同行政局先前拒绝授权进行的工程及使用;
  
  (b)将先前施加的任何修改或条件删除或更改。(5)总督会同行政局在向任何受影响的人送达最少28天的通知的期限届满后,可修订任何经考虑的图则及计划,并授权按照修订后的图则及计划进行工程及使用。
  
  (6)凡有人根据第10条递交任何反对,局长只可将工程进行至获总督会同行政局授权的限度,并须受任何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施加而存续的修改或条件所规限。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7)凡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第(2)(b)款施加而存续的条件,规定局长须作出任何事情以改善或避免工程或使用的影响,则─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局长为遵从该条件而作出的任何事情,均为工程的一部分;
  
  (b)局长在给予有关拥有人及占用人最少28天的通知后,可进入任何土地或建筑物,并作出为遵从该条件而须作出的事情;及
  
  (c)为某些人的利益而施加的条件,如已对所有此等人(以书面免除局长遵从该条件者除外)履行,即当作已获履行。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8)第(7)(b)款所提述的通知书,须─
  
  (a)描述进入的目的;及
  
  (b)送达拥有人及占用人。(9)凡─
  
  (a)局长建议根据第(1)款进行工程;或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b)总督会同行政局已拒绝授权进行该工程及使用;或
  
  (c)总督会同行政局已授权进行该工程及使用;或
  
  (d)总督会同行政局在授权进行该工程及使用时施加任何修改或条件;或
  
  (e)任何先前施加的修改或条件已删除或更改,则该项事实须以第8(3)条所述的方式公布。
  
  第370章  第12条权力的运用
  
  凡局长根据第11(1)条着手进行工程,或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第11(2)、11(4)或11(5)条授权进行工程,则在总督会同行政局经考虑或修订的计划中的条款以及任何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施加而存续的修改或条件的规限下,第11(7)、13(1)、15(1)、17(1)、19(1)、20(1)、21(1)、22或23(1)条所述的权力,均可为工程或使用或其附带事宜之目的予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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