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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370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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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申索人在法律程序于土地审裁处展开之前修订其申索,而局长认为该项修订属重大修订,则局长可在收到经修订的申索的28天内通知该申索人,他选择为本条的施行而视该宗申索为在局长收到该项修订当日根据第(1)款所送达的新申索,而本条即据此而适用。
  
  (4)局长可向申索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提供关于其申索或其中任何项目和用以支持该申索或项目的进一步详情;任何该等详情如在该通知书的日期起计28天内或在局长以书面容许的延长期限内没有提供予局长,则被要求提供详情所涉的申索或其中的项目须当作已驳回,而第(5)款即不适用于该申索或项目。
  
  (5)局长须在获送达申索的6个月内,或如局长已根据第(4)款要求提供进一步详情,则在该等详情按照该款获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申索人,指出局长─
  
  (a)接纳整宗申索;或
  
  (b)驳回整宗申索;或
  
  (c)接纳该宗申索的某指明部分或某些指明部分,但驳回余下部分,而在每种情况下,局长均须简述其驳回的理由,使申索人能充分知悉该等理由:
  
  但局长可随时述明驳回申索的进一步理由。
  
  (6)凡局长已根据第(5)款驳回申索或其任何部分,或凡申索或其任何部分根据第(4)款当作已驳回,局长可─
  
  (a)藉书面通知,要约给予该申索人一笔官方愿意支付的包括协定或评定的费用在内的款项,以完全并最终解决该宗申索或其任何部分;
  
  (b)在土地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由土地审裁处按照本条例对该宗申索或其中没有获要约的部分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
  
  (c)在根据(a)段提出的要约提出日期后28天内没有被申索人接受的情况下,在土地审裁处展开上述法律程序。(7)如在局长收到申索满7个月后,该宗申索仍未透过协议获得解决,则申索人或局长可在土地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由土地审裁处根据本条例对该宗申索或该宗申索仍在争议中的部分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
  
  (8)凡申索人没有提供局长按照第(4)款要求的进一步详情,土地审裁处可于聆讯有关的申索时,考虑局长要求提供进一步详情以及申索人没有提供该等详情的是非曲直,如土地审裁处认为适当,并可─
  
  (a)命令该申索人提供所有该等详情或某些该等详情;及
  
  (b)押后聆讯,直至该命令已获遵从和局长已考虑该等详情为止;及
  
  (c)就任何一方由于局长要求提供该等进一步详情和申索人没有提供该等进一步详情而导致的费用,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命令。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70章  第30条申索提交土地审裁处后的解决
  
  (1)在法律程序于土地审裁处展开之后,但在补偿获最终评定之前的任何时间,局长可以书面作出第29(6)(a)条所描述种类的要约,或申索人可藉给予局长通知而述明一笔申索人愿意接受的款项(包括或不包括费用),以完全并最终解决该申索人的申索或其任何遭驳回部分。
  
  (2)凡局长依据第29(6)(a)条提出的要约,或局长或申索人依据第(1)款提出的要约,没有为另一方接受,则有关要约的任何内容(与提交土地审裁处的申索的任何部分有关者),不得向土地审裁处披露,直至申索的该部分的补偿额获土地审裁处评定为止;但可将一放入密封信封内的要约副本递交土地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并由土地审裁处在作出评定后开启。 (由2000年第28号第47条修订)
  
  (3)凡局长已根据第29(6)(a)条或第(1)款提出要约(包括协定或评定的费用),但没有为申索人接受,而土地审裁处所评定的补偿,并不超逾有关要约所提出的补偿额,则土地审裁处除非因特别理由认为不按下述方法办理方属恰当,否则须命令申索人负担本身的费用和支付局长的费用,但以在该项要约提出后所招致的费用为限。
  
  (4)凡申索人根据第(1)款述明一笔他愿意接受的款项,但局长没有支付该笔款项,而土地审裁处所评定的补偿,并不少于该款项,则土地审裁处除非因特别理由认为不按下述方法办理方属恰当,否则须命令局长负担本身的费用和支付申索人的费用。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70章  第31条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第IV部
  
  评定和判给补偿
  
  (1)土地审裁处具有司法管辖权按照本条例聆讯和裁定─
  
  (a)局长或申索人根据第29(6)或(7)条提交土地审裁处的所有补偿申索;及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b)第23(2)及28(2)条所订定的申请。(2)如土地审裁处在判给补偿时,并无接获关于申索人获偿权争议的通知或提示,则土地审裁处亦具有司法管辖权将该项补偿或其部分判给申索人;但其后如有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任何其他人较获判给该项补偿的人更有权获得该项补偿或其部分,则上述判给的作出,并不影响上述的任何其他人根据本条例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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