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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蓄水池必须不渗水、有足够强度、适当支撑及以混凝土、镀锌软钢或其他认可材料建造。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3.容量不超过5000升的软钢蓄水池,必须符合BS 417第2部有关镀锌软钢蓄水池的规定。 4.(a)蓄水池必须设置在能使存水受到污染的危险减至最低的地方,并须安装适当的紧合而可上锁的但非不透气的水池盖。水池盖必须放在适当位置以利便检查与清洗。 (b)凡非饮用水蓄水池所处位置与可饮用水蓄水池毗邻时,两个蓄水池中间须留有空间。 5.如利用水压供水,蓄水池必须安装由浮球阀控制的入水口,如属泵压供水,则须有自动控制开关。当储水的水平在溢流管倒拱以下25毫米时,浮球阀或控制开关必须切断供水。入水管倒拱或浮球阀出水口与溢流管顶部相距不得少于25毫米。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6.每个蓄水池须装有较入水管大一个商品管径、在任何情况下直径不少于25毫米而伸展至一个显眼位置终止的溢流管。溢流管不得接驳至排水渠、下水道或其他蓄水池的溢流管。 7.每个蓄水池的出口必须设有断流阀,并须有排水管的设备,以便排清蓄水池内存水。 8.未经水务监督书面许可,储存由水务设施供应的淡水的蓄水池,不得进行接驳以致该池可被用来储存由水务设施以外系统所供应的用水。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9.蓄水池的安装,必须使人容易通往进行清洗或修理。凡蓄水池安装于建筑物内,及由于可用净空有限,蓄水池固定的地方,与天花板或屋顶底面相距间隙有限时,必须使用可快捷拆除的装置,使其能容易被除去作清洗及修理用途。 10.所有蓄水池必须备有牢固的永久梯子或随时可用的活动梯子作为安全通道。 (1977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IV部 热水器 (1999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1.(1)在符合第(2)节的规定下,热水器须由冷水蓄水池获得供水。 (2)如获水务监督的书面许可,下列类型的热水器可直接接驳至总水管─ (a)非压力式热水器,而在入口控制阀以外的水流不得受阻; (b)附设水箱式热水器; (c)即热式热水器,热水器保证试验压力最少为热水器静水压的1 1/2倍; (d)符合《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所订安全规格的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器。 (1999年第106号法律公告)(3)凡热水器直接接驳至总水管─ (a)热水器的每一个取水点,比热水器所供应的容器顶端的最低部分须高出不少于15毫米; (b)如属燃烧气体的热水器,热水器的构造必须使气体不会泄漏进水中; (c)如属用电的热水器,热水器的构造必须符合有关的英国标准。 2.凡安装有混合阀、淋浴装置或冷热水混合器时,这些装置的冷水供水,须来自供水予热水器的同一冷水蓄水池或总水管,而安装方法,必须使在供水中断时,热水水流比冷水水流较早停止。 3.除第1(2)(d)段指明类型的电热水器外,储水式的热水器,必须在最高点设有独立排气管,此排气管须连续向上伸展,不受障碍,并在蓄水池之上保留足够高度,可供排气及防止热水从该处不断流出。 (1990年第28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2号第48条) 4.凡水龙头或其他排水装置(但用以将系统内的水排清,作清洗或修理用途而附有可移动栓的螺旋塞除外),不得接驳至低于热水鼓顶部的热水系统的任何部分,以致热水鼓内存水水位降低。 5.用作输出热水的水龙头,其安装位置与热水器或热水箱、水鼓或水缸,或与流出及回流系统的距离(沿水龙头获供水喉管的轴心量度),不得大于以下列表所显示的该喉管任何部分的最大内直径的适当距离─ 列表 喉管最大内直径 距离(米) (a)不超过20毫米 ................................................................ 12 (b)超过20毫米,但不超过25毫米 .................................... 8 (c)超过25毫米 .................................................................... 3 6.如热水器没有止回流阀的装置,必须于热水器入口安装活皮心水阀;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没有独立排气管的储水式电热水器。 (1990年第28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2号第48条) 7.用以输送热水的喉管,必须以镀锌钢、铜或某种抗腐蚀的合金制造: 但内直径不少于50毫米的铸铁管,如已有配备适应其膨胀者,则可使用。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8.容量不少于100升的热水鼓或水缸─ (a)如以软钢制造,必须符合BS417第2部有关镀锌软钢蓄水池、水缸及水鼓的规定中,关于水鼓或水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及 (1999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b)如以铜制造,必须符合BS 699有关住宅用铜水鼓或BS 1566第1及2部有关铜制间接水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