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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102A章 水务设施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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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2A章 第38条(废除)
  
  (由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02A章 第39条公众街喉的使用
  
  第VI部
  
  公众街喉
  
  (1)公众街喉的淡水,只可用水桶或任何其他适当容器及以防止浪费的方式取用。
  
  (2)任何人不得使用软管或类似的器具由公众街喉取水。
  
  (3)除水务监督或他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阻止任何其他人由公众街喉取水。
  
  第102A章 第40条释义
  
  第VII部
  
  钓鱼
  
  就本部而言─
  
  “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 指任何在《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附表中指明的物质;
  
  “钓鱼牌照”(fishing licence) 指根据第42条发出的牌照;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
  
  (a)警务人员;
  
  (b)(由1997年第47号第10条废除)
  
  (c)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委任的自然护理员或义务自然护理员;
  
  (d)《林区及郊区条例》(第96章)所指的获授权人员;
  
  (e)《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所指的获授权人员或渔业督察;或
  
  (f)由水务监督以书面授权的人。 (1993年第14号第15条)
  
  第102A章 第41条根据牌照钓鱼
  
  (1)任何人不得在构成水务设施部分的水域钓鱼,但根据或按照钓鱼牌照的条款进行者则属例外。
  
  (2)任何人除使用钓竿及钓丝外,不得使用任何其他方法,在构成水务设施部分的水域钓鱼。
  
  (3)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爆炸品或有毒物质,在构成水务设施部分的水域捕捉或残害鱼类。
  
  第102A章 第42条钓鱼牌照的发出
  
  (1)水务监督可在附表1第I部所订明的费用缴付后,发出在构成水务设施部分的水域钓鱼的牌照。
  
  (2)钓鱼牌照须─
  
  (a)采用指明格式;
  
  (b)在牌照上所述明的限期内有效;
  
  (c)适用于一枝钓竿及钓丝;
  
  (d)不得转让;及
  
  (e)受牌照上所述明的任何其他条件规限。
  
  第102A章 第43条检查与逮捕的权力
  
  (1)如获授权人员发现有人正在构成水务设施部分的水域钓鱼,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曾经或准备在构成水务设施部分的水域钓鱼,他可要求该人出示钓鱼牌照以供检查。
  
  (2)如获授权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犯第44条所订的罪行,他可以─
  
  (a)逮捕该人;
  
  (b)检取该人管有的任何鱼获;及
  
  (c)检取任何他有理由相信该人所犯罪行所关乎的、用作捕捉或残害鱼类的网或其他用具或物件,而不论上述各项是否由该人所管有。(3)凡获授权人员根据第(2)款逮捕任何人后,须随即将该人带往最近的警署,并须在该处将他移交警务人员羁押,而《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2条的条文须即时适用。
  
  第102A章 第44条罪行
  
  任何人─
  
  (a)违反第41条;
  
  (b)违反钓鱼牌照的任何条件;
  
  (c)没有合法辩解而不遵从获授权人员根据第43(1)条作出的要求办理;或
  
  (d)故意抗拒或妨碍获授权人员根据第43(2)及(3)条行使权力,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4000。
  
  (1983年第219号法律公告)
  
  第102A章 第45条撤销或暂时吊销钓鱼牌照
  
  如有违反钓鱼牌照的任何条件,水务监督可在不损害任何人因该违例事项而须负的法律责任的原则下,撤销或暂时吊销有关钓鱼牌照。
  
  第102A章 第46条用水的收费
  
  第VIII部
  
  杂项
  
  水务监督须就根据本条例而供应的淡水,按附表1第III部所指明的收费率收费。
  
  (1979年第85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本条的实施受1996年第176号法律公告第6条所载的过渡性条文影响。其内容如下─
  
  “6.过渡性条文
  
  即使本规例的条文有任何规定,紧接在1996年7月1日前根据主体规例第46条施行的收费,须就包括1996年6月30日在内的供水期的任何收费单而适用。”
  
  2.依据本条须缴付的淡水收费就以下期间及收费单获减少─
  
  (a)2002年4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为止的期间(请参阅《2002年收入(更改及减少费用)令》(第2章,附属法例R)第2(2)及4条);
  
  (b)预定于2003年8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为止的期间内发出的收费单(请参阅《2003年水务设施(减免用水收费)规例》(2003年第130号法律公告))。
  
  第102A章 第46A条(于1984年4月1日有效期届满)
  
  第102A章 第46B条用水样本的检验
  
  (1)水务监督在应有关要求及在附表1第IV部所订明的费用获缴付后,须检验从任何供水中取得的用水样本,并向提出检验要求的人发出检验结果的报告。
  
  (2)任何根据第(1)款发出的报告的额外副本,可发给任何提出该项要求并已缴付附表1第IV部所订明费用的人。
  
  (1985年第40号法律公告)
  
  第102A章 第47条禁止出售用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水务监督书面许可,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来自水务设施的用水。
  
  (2)第(1)款不适用于向下列的人收回用水费用的内部供水系统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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