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已缴付附表1第I部所订明重新接驳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收费。 第102A章 第19条喉管及装置 第III部 喉管及装置 (1)除第(2)、(3)、(4)、(5)及(6)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及附表2适用于已安装或拟安装于任何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任何喉管或装置。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7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2)本部及附表2不适用于在本规例生效日期前按照当时任何有效的成文法则安装的任何喉管或装置;除非水务监督认为有关喉管或装置欠妥善或其情况足以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供水的浪费、用水量过度或污染,否则任何人无须更改或翻新任何有关喉管或装置。 (3)因《1992年水务设施(修订)(第2号)规例》(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而对本部及附表2修订的条文不适用于在该规例生效日期前安装的任何喉管或装置;除非水务监督认为有关喉管或装置欠妥善或其情况足以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供水的浪费、用水量过度或污染,否则任何人无须因该等修订条文而更改或翻新任何有关喉管或装置。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4)因《1994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1994年第673号法律公告)第4条而对附表2修订的条文不适用于在该条生效日期前安装的任何喉管或装置;除非水务监督认为有关喉管或装置欠妥善或其情况足以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供水的浪费、用水量过度或污染,否则任何人无须因该修订条文而更改或翻新任何有关喉管或装置。 (1994年第673号法律公告) (5)因《1994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1994年第673号法律公告)第4条而对附表2修订的条文不适用于─ (a)对在该条生效日期前所安装的喉管或装置所作的更改或修理;及 (b)水务监督认为性质轻微的更改或修理。 (1994年第673号法律公告)(6)《1999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1999年第106号法律公告)第3条对附表2所作的修订,不适用于在该条生效日期前安装的热水器。除非水务监督认为任何该等热水器因状况欠妥或因其状况而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浪费供水、用水量过度或供水受污染,否则任何人无须因上述修订而更改或翻新该热水器。 (1999年第10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2号第48条) 第102A章 第20条喉管及装置须符合英国标准 (1)除第25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喉管或装置须符合英国标准。 (2)第(1)款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任何喉管或装置的大小、性质、材料、强度、测试准则及工艺是否符合英国标准,即使与该等英国标准有偏差,但如水务监督认为偏差的情况就本规例而言,对喉管或装置的功效或适合程度并无不良影响,须当作符合标准论。 (3)水务监督可随时对任何喉管或装置进行量重、量度或其他测试,以确定其为符合英国标准的。 第102A章 第21条喉管及装置的测试 (1)水务监督可规定任何喉管或装置在安装或使用前须予测试。 (2)根据第(1)款规定须予测试的喉管或装置,须送交水务监督指明的地点,测试费用须由负责送交或委托他人送交喉管或装置的人缴付。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第102A章 第22条喉管的保护 钢制喉管如铺设在地底,安装方法须令喉管不与混凝土、水泥砂浆、石灰砂浆或灰泥接触,并须以粗麻布或其他适当材料将喉管包裹及在表面涂上沥青,保护喉管不与该等物料接触;或如该等喉管穿过墙壁或悬垂楼板,可用套筒穿套或其他适当方法保护,使其不与该等物料接触。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第102A章 第23条增压泵 (1)除获水务监督书面许可外,任何人不得在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安装或使用增压泵。 (2)增压泵不得直接由总水管抽水,而须由安装在某一高度以利用地心吸力由总水管获供水的聚水箱抽水。 (1977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102A章 第24条其他用水器具 在本规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使用用水的器具,或用作处理或过滤用水的器具,未经水务监督书面许可,均不得安装或使用,而水务监督可规定任何该等器具须由独立蓄水池供水。 第102A章 第25条放宽规例的权力 (1)水务监督可就一般情况或个别情况,放宽本规例中有关任何喉管或装置的大小、性质、材料或处置的条文。 (2)水务监督可批准任何非英国标准的喉管或装置。 (3)凡用水─ (a)经水表供应; (b)由蓄水池溢流水位之上不少于150毫米的地方注入该蓄水池;及 (1977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c)由该处输送作某项工业或研究之用,并纯粹用于与此有关方面,水务监督可就任何为该等目的而安装或使用的喉管或装置,根据第(1)款行使其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