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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页 第102A章 水务设施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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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低塑性聚氯乙烯喉管及装置必须符合BS 3505有关“D”类管或相等的规定。
  
  13.加装螺丝接头的铜喉管,必须符合BS 2871第2部有关一般用途的铜管(粗管)的规定;其螺钉则必须符合BS 61有关铜管螺纹的规定。
  
  14.(由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废除)
  
  15.按照BS 61表1规定拧进铜喉管的铸铜合金装置,必须符合BS 143及1256有关韧性铸铁及铸铜合金喉管装置的规定。
  
  16.以压合装置或毛细装置接合或以青铜或气焊方式焊接的铜管,必须符合BS 2871第1部的规定。
  
  17.毛细装置或压合装置必须符合BS 864第2部有关铜及铜合金毛细装置及压合装置的规定,而在地底铺设的喉管的压合装置,必须为B型。
  
  18.聚丁烯喉管及装置必须符合BS 7291第1及2部。 (1994年第673号法律公告)
  
  19.聚乙烯喉管必须符合BS 6730及BS 6572。 (1994年第673号法律公告)
  
  20.高密度交联状聚乙烯喉管及装置必须符合BS 7291第1及3部。 (1994年第673号法律公告)
  
  21.氯化聚氯乙烯喉管及装置必须符合BS 7291第1及4部。 (1994年第673号法律公告)
  
  (1977年第252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水龙头及阀门
  
  1.一般螺旋型及公称大小不超过50毫米的排水龙头及断流阀,必须符合BS 1010第2部有关排水龙头及断流阀的规定。
  
  2.非一般螺旋型的排水龙头及断流阀,必须可以抵抗最少2000千帕斯卡的压力,而每个阀门、轴梗、其他内部零件及其主体(凡排水龙头或阀门的公称大小不超过50毫米者),必须用抗腐蚀的合金制造。
  
  3.公称大小为50毫米或以上的泄水阀,必须按照该阀在操作状态下将会承受的压力,符合BS 5163有关作PN 10或PN 16水务设施用途的泄水阀的规定。
  
  4.(1)属“活塞”型而公称大小不超过50毫米的浮球阀,必须符合BS 1212第1部有关浮球阀的规定,并须符合下列规定─
  
  (a)阀门必须装上以适当硫化橡胶或其他同样适当材料制成的垫圈,而垫圈必须装入拧进活塞的内凸缘盖内;
  
  (b)阀身及活塞必须以抗腐蚀的合金制造,而杠杆必须以抗腐蚀的合金或铜制造,并有足够刚度,在操作状况下不会永久折曲。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2)非“活塞”型的浮球阀必须稳定及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a)高压阀门在1400千帕斯卡的压力测试下必须闭合,中压阀门须在700千帕斯卡的压力测试下闭合,低压阀门须在300千帕斯卡的压力测试下闭合;并非具有可互换孔口座的阀门,必须在装置主体上分别铸上或印上“H.P.”、“M.P.”或“L.P.”字母,而在闭合状态时,必须可抵抗2000千帕斯卡的压力;
  
  (b)-(c)(由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废除)
  
  (d)公称大小超过50毫米的黑色金属阀门,入口必须设有符合BS 4504第1部表16规定的凸缘,并必须按照BS 4164的规定,以浸渍方式防止腐蚀,或按照BS 1387的规定,以镀锌方式防止腐蚀,而操作表面必须全部有抗腐蚀的合金为内搪层或覆盖,孔口座则以抗腐蚀的合金制造。(3)公称外直径不超过300毫米的浮球阀浮体,必须符合BS 1968有关铜浮体或BS 2456有关塑胶浮体的规定。
  
  (4)浮球阀如固定装设于蓄水池时,孔口大小、浮体大小及杠杆长度必须成一定的比例,以致浮体浸入水中不超过一半时,该浮球阀在可能需要操作的最高压力下必须封闭入水。
  
  5.安装于蓄水池的浮球阀或浮体操作阀,必须牢固及坚固地装设于该蓄水池的吃水以上,并需有不连接于入水管的独立支撑(该入水管本身牢固,及坚固地装设于蓄水池者则属例外),使其位置在蓄水池蓄水至溢流水位时,阀身任何部分均不会淹没于水中。
  
  6.若浮球阀或浮体操作阀被安排装上喉管以便在蓄水池溢流水位以下排水进入蓄水池的,则须在阀门的出水井内设置通气孔,位置须高于该水位,大小则必须足以防止用水经该阀门作虹吸式倒流。
  
  7.浮球阀不得安装于储存热水的蓄水池。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8.闸阀必须符合BS 5154有关一般用途的铜合金闸阀的规定。
  
  9.除获水务监督书面许可外,不得使用有螺纹接驳的装置或任何利便连接橡胶或其他种类韧性软管的器件。
  
  10.使用于咸水的排水龙头、阀门及阀用浮体,必须尽量符合适用于淡水装置的英国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此外,该类装置必须以可抵挡咸水腐蚀作用的材料制造。
  
  11.除非按照第21条的规定经过测试,或获水务监督批准,否则不得安装或使用排水龙头或阀门。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1977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冷水蓄水池
  
  1.除获水务监督书面许可外,不得安装或使用储存冷水的蓄水池,而最大的许可容量由水务监督指明。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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