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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2A章 第26条水表的安装 第IV部 水表 (1)水务监督须决定安装在任何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水表的大小及数量。 (2)在符合第(2A)款的规定下,所有水表均须由水务监督提供。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2A)凡须在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安装水表,水务监督─ (a)如愿意的话,可在附表1第I部订明的收费缴付后,提供与安装水表;或 (b)如不愿意的话,须在附表1第I部订明的收费缴付后,提供水表并准许由持牌水喉匠按水务监督指明的方式安装水表。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2B)如水表并非由水务监督安装,水务监督可拒绝接驳供水,直至该项安装已获水务监督检查与批准为止。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3)由水务监督在水表加上的封口如被弄开,而弄开封口的人并非水务监督或他授权的任何人,则封口须由水务监督更换,负责保管水表的用户则须缴付附表1第I部订明的收费。 (4)任何用户,不得容许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任何水表被移走,除非欲移走该水表的人向该用户出示水务监督授权给他移走该水表的书面许可。 (5)水务监督可随时更换水表。 第102A章 第27条水表位置 (1)设置水表的位置须由水务监督决定,他可在设有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建筑物的任何墙壁(内墙或外墙),将水表安装在对他最方便的位置。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2)如水务监督接触水表的途径不断受到妨碍或拒绝,水务监督可在谘询用户后,藉向该用户送达书面通知,而决定该水表设置在该建筑物的任何墙壁(内墙或外墙)的另一位置。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3)如在此情况下决定另一设置位置,用户须自费安排进行工程,使水务监督能在另一位置安装水表,而直至该工程已进行为止,有关系统须被视为不符合本条例。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第102A章 第28条水表被损坏 (1)如水表─ (a)在用户保管期间,由并非水务监督或他授权的任何人打开; (b)在使用方面会令到用水被浪费、滥用或会令到过度用水; (c)因水表上的封口或锁扣被弄开或因其他理由而被损坏;或 (d)受干扰以致用水量的量度数字被削减或被改,则水务监督可立即截断供水并修理水表。 (2)如水表被损坏而水务监督认为该项损坏并非由正常损耗所造成,或如水表受到干扰,则在以不损害就该罪行所订定的刑罚为原则下,负责保管该水表的用户须承担责任缴付─ (a)附表1第I部所订明的测试水表收费; (b)修理水表费用; (c)水务监督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及 (d)附表1第I部所订明的重新接驳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收费。 第102A章 第29条水表读数 (1)水表度数须依照水务监督指示的相隔期读取。 (2)作为任何时段最后读取的度数须用作下一时段的首次读数。 第102A章 第30条水表的测试 (1)用户如怀疑量度其用水量的水表的准确度,可按照指明方式向水务监督申请测试水表,而水务监督须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测试水表,测试结果对水务监督及用户均有约束力。 (2)水表的不准确度若不高于或不低于正确数字的百分之三,须当作记录正确。 (3)如发现水表记录正确,该用户须缴付附表1第I部所订明的水表测试收费,但如发现水表记录过高或过低,则无须缴付任何收费。 (1983年第219号法律公告) 第102A章 第31条不是用水表量度供水的用水量 水表在任何期间已知或被怀疑曾发生故障、被移走、或下落不明或无法接触,该段期间的用水量须计算如下─ (a)按照在该段期间前任何连续读取度数而得的每日平均用水量计算;或 (b)由水务监督酌情决定,按照发生故障的水表在修理或更换后任何连续读取度数而得的每日平均用水量计算;或 (c)由于用水量的变动或其他原因以至不适合用(a)或(b)段所指明的方式计算用水量,则以水务监督及用户双方同意的方式计算。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第102A章 第32条私人检测表 (1)在获得水务监督书面许可后,私人检测表可安装在内部供水系统的任何部分。 (2)水务监督可随时规定测试根据第(1)款安装的私人检测表,而用户在缴付附表1第I部订明的收费后,须将该检测表交由水务监督测试。 (3)水务监督在估计任何内部供水系统的用水量时,无须理会私人检测表的读数。 (4)水务监督无须为私人检测表的准确度负责,凡发现有关检测表的操作未能令人满意或限制任何处所的供水,而如水务监督有此规定,用户须将该检测表移走。 第102A章 第32A条水喉匠牌照的批给权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