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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02A章 第7条保持内部供水系统清洁的责任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用户须负责保持内部供水系统清洁。 (2)如内部供水系统的任何部分─ (a)属公用供水系统,须由代理人负责保持清洁; (b)位于政府持有的土地上,须由水务监督负责保持清洁。 (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第102A章 第8条由水务监督进行的修理等 (1)凡水务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7(3)或(4)条进行任何修理或其他工程,或根据第6(5)条安设总水管接驳装配或根据该条安设上述的接驳装配和安装部分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或根据第21条测试任何喉管或装置,有关费用须包括─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a)所用材料的费用; (b)工人费用; (c)任何其他与此有关而招致的支出;及 (d)附表1第II部所订明的监督收费。(2)凡附表1第I部已订明收费者,本条不适用。 第102A章 第9条内部供水系统的使用 除获水务监督书面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获批准接收或输送来自水务设施的用水的内部供水系统,作接收或输送来自水务设施以外的用水。 第102A章 第10条花园等地点内的取水点 除获水务监督书面许可外,任何人不得─ (a)在内部供水系统任何部分安装取水点,或从内部供水系统任何部分取水,以供应淡水给下列地点─ (i)花园, (ii)草地, (iii)各类游乐场, (iv)车房或停车场,或 (v)其他地点,而该处的供水并非作住宅用途或非作水务监督批准的其他用途;或(b)伸延或更改内部供水系统,以供应淡水作(a)段所提述的任何用途。 第102A章 第11条软管不得接驳至内部供水系统 (1)任何人不得使用软管或类似器具从内部供水系统取用淡水。 (2)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软管或类似器具取用淡水,则第(1)款不适用─ (a)从水务监督所批准作该用途的冷水蓄水池取用淡水;或 (b)提供淡水用于经水务监督批准的任何种类的家庭用具或器具。 第102A章 第12条用淡水冲厕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1)如未经水务监督书面许可,而在任何处所内使用来自水务设施的淡水冲洗水厕、厕所或尿厕,则该处所的占用人及业主均属犯罪。 (2)凡犯了第(1)款所订的违例事项,以下是好的免责辩护─ (a)占用人证明他对该违例事项不知情,或已采取合理步骤,加以防止; (b)业主证明他已提供用水或已采取合理步骤提供用水(来自水务设施的淡水除外)冲洗水厕、厕所或尿厕。(3)为施行本条及第15(3)条─ “业主”(owner) 包括任何根据租契、特许或其他方式直接从政府名下持有处所的人、处所的管有承按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为其本人或为他人收取处所租金的人或在假设处所租给租客的情况下,收取处所租金的人,以及业主的代理人。 (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第102A章 第13条空气调节装备等的用水 除获水务监督书面许可外,任何人不得将来自水务设施的供水用于─ (a)任何暖气、冷气或湿度调节装备;或 (b)任何泳池。 第102A章 第14条(废除) (由1977年第252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02A章 第15条用咸水冲厕 (1)水务监督可规定用咸水冲洗水厕、厕所及尿厕,并可供应咸水作该用途。 (2)用咸水冲洗的水厕、厕所及尿厕,其喉管及装置须以适宜使用咸水的材料建造。 (3)凡水务监督根据第(1)款规定须使用咸水冲洗现有的并使用非咸水的用水冲洗的水厕、厕所或尿厕,则如有需要,该等水厕、厕所或尿厕的喉管及装置须由处所的业主更换,以符合第(2)款的规定。 第102A章 第16条(废除) (由1979年第8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02A章 第17条应用户要求截断供水或重新接驳供水 (1)用户如需要截断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供应,须按指明方式向水务监督申请,就截断供应日期而给予不少于14天的通知。 (2)用户如需要重新接驳已经根据第(1)款截断供应的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须按指明方式向水务监督申请,就重新接驳日期而给予不少于14天的通知。 (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 第102A章 第18条截断供应的方法 (1)根据本条例第10或19条,或根据第17(1)或28(1)条截断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的供应,可采用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与总水管切断的方法,或以水务监督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法进行。 (2)消防供水系统或内部供水系统根据第(1)款被截断供应后,在下列情况下,可由水务监督重新接驳─ (a)用户或代理人遵从由水务监督施加的任何与截断供应的理由有关的规定;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