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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储水式或热能转换式热水器,必须分别符合BS 3456第102部第102.21条有关固定非即热式电热水器或BS 853有关热能转换式热水器的规定。 (1999年第106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2号第48条) 10.(由1992年第320号法律公告废除) 11.(由1999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废除) 12.装有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系统,必须设有─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a)在热水器顶部以上位置的供水管分出的支管或其他器件,以防止供水来源中断时,水从热水器倒流; (b)符合BS 6282规定的防真空阀或其他器件,以防止加热后的水藉虹吸作用倒流至供水管;及 (c)一个容器,以容纳受到设于热水器入口的止回流阀或类似器件的压抑而膨胀的热水。 (1990年第286号法律公告) (1977年第25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09号法律公告) 第V部 冲厕器具 1.冲厕水箱必须为无阀虹吸式,但获水务监督另作批准者,则属例外。另须在容易接触的位置装设断流阀,以便控制水箱的供水。 2.水厕设备及污水盆的冲厕水箱,必须可以在该等设备每次使用时,排放不少于7.5升但不多于15升的冲厕用水。 (1999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3.槽式水厕及尿厕的冲厕水箱容量,须由水务监督批准,并须符合下列条件:即如属槽式水厕,就每米槽道而排放的冲厕用水不少于9升;如属尿厕,每厕盆或厕坑不少于4.5升;如属槽式尿厕,则每米槽道不少于4.5升。 4.冲厕喉管的内直径须符合下列规定─ (a)就水厕设备、槽式水厕及污水盆而言,不少于30毫米; (b)就尿厕(槽式尿厕除外)而言,每个厕盆及厕坑,不少于15毫米;及 (c)就槽式尿厕而言,每米槽道不少于15毫米。 5.除获水务监督书面许可而安装的自动冲厕系统外,所有冲厕器具必须由人手操作。如属自动冲厕系统,其控制方法、冲厕用水量及次数,须由水务监督决定。 6.人手操作的冲厕水箱,必须设有可于2分钟内重新注满水箱的浮球阀。 7.在所有情况下,冲厕水箱须由蓄水池供水,而该类蓄水池不得用作供水予其他器具、用具或装置。每个该类水池须装设合适的紧合水池盖,并有适当通道,方便进入及清洁水池。 8.冲厕水箱必须在显眼位置设有溢水口以作排放溢水。 9.不得使用没有冲厕水箱的冲厕器具。 (1977年第252号法律公告) 第VI部 浴缸、盥洗盆及洗涤盆 1.浴缸、盥洗盆或洗涤盆的入口,必须与其出口分开及不连接,而用以排清该类浴缸、盥洗盆或洗涤盆内用水的出口,须设有合适的及容易接触的不渗水活塞或其他同样适当的器具。 2.浴缸、盥洗盆或洗涤盆的热水或冷水入水点的水位,必须高于溢水口的水位,或如无溢水口时,则须高于该浴缸、盥洗盆或洗涤盆的最高边绿。 3.供水予坐盆、坐浴盆、污水盆或泄水槽或类似器具,如其入水口可能会被水淹没,须设置─ (a)只供水予该类器具的蓄水池; (b)只作冲厕用途的蓄水池;或 (c)只供水予该类器具的热水配水系统。 4.所有供水予浴缸、盥洗盆、洗涤盆或类似器具的水龙头,须在容易接触的位置装设断流阀,以控制各装置或供水予一系列装置的支管的供水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