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可就属持续性质的罪行而言,授权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日(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计),另处罚款$5000。(6)规例可宣布根据第(5)款订立的任何特定罪行为严格法律责任罪行。 (7)立不属严格法律责任罪行的罪行的规例,可授权判处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作为罚款以外的附加刑罚或代替罚款,但该规例只可授权于在检控犯该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证明被告人是蓄意地或罔顾后果地或在知悉该罪行的所有要素的情况下犯该罪行时判处该项监禁。 (8)规例可─ (a)一般地适用或藉参照指明的例外情况或因素而就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或 (b)按属指明种类的不同因素而适用于不同情况;或 (c)授权任何须由任何指明的人或群体决定、应用、施行或规管的事宜或事物,或可作出任何该等事情的组合。 第509章 第43条处长可修订附表 处长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1或2,以加入新的项目或取代或更改现有的项目,但有关的修订必须有助于达致本条例的目的。 第509章 第44条处长可就条例的实施批予豁免 第IX部 补充条文 (1)如处长信纳有以下情况,则可藉书面通知豁免任何人,使其不受本条例的指明规定的实施所管限─ (a)该人遵守该规定不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及 (b)在顾及有关的情况下豁免该人使其不受该规定所管限是合理的。(2)处长在批予任何豁免时,可向获豁免人士施加条件。 (3)如根据本条施加于获豁免人士的任何条件遭违反,则根据本条批予的豁免即停止有效。在该情形下,本条例在犹如没有批予该豁免的情况下适用于该人。 (4)本条赋予的权力必须由处长亲自行使或由处长为行使该权力的目的而特别指定的公职人员行使。 (5)处长必须备存豁免的登记册,并确保按照本条批予的每一项豁免已在该登记册中予以记录。处长亦必须确保该登记册─ (a)备存于劳工处的总办事处;及 (b)供公众人士于该办事处的日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6)处长可随时藉送达获豁免人士的书面通知撤销根据本条批予的任何豁免或更改任何规限该等豁免的条件。 第509章 第45条由条例向2名或多于2名的不同人士施加的规定 (1)对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向2名或多于2名的不同人士施加的任何规定,如该等人士其中的任何一人已完全遵守该规定,则该规定被视作为已获每一名该等人士遵守。 (2)本条受本条例的任何相反的明订条文所规限。 第509章 第46条根据条例所订的规例及工作守则须具凌驾性 (1)凡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的条文与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订立的规例的条文相抵触,则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 (2)凡根据本条例发出的工作守则的条文与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发出的工作守则的条文相抵触,则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 第509章 第47条为施行条例而送达文件的方式 为施行本条例而送达的文件可藉以下方式送达─ (a) 如送达不属法人团体或合伙的人,则─ (i) 将该文件面交该人;或 (ii) 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该文件用致予该人的信件寄交该人的通常居住地点或通常业务地点或(如该人的地址不为人知)寄往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点或业务地点;或(b) 如送达法人团体,则─ (i) 将该文件送交该团体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地方,并将该文件交予明显是关涉该团体的管理的人或明显是该团体所雇用的人;或 (ii) 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该文件用致予该团体的信件寄交该团体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寄交该团体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地方;或(c) 如送达合伙,则─ (i) 将该文件送交该合伙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地方,并将该文件交予明显是关涉该合伙的管理的人或明显是该合伙所雇用的人;或 (ii) 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该文件用致予该合伙的信件寄交该合伙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地方。 第509章 第48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09章 第49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09章 第50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09章 第51条保留及过渡性条文 载有保留及过渡性条文的附表5具有效力。 第509章 附表1危险事故 〔第3及43条〕 1.靠机械动力推动的旋转器皿、轮、磨石或磨轮解体。 2.起重机械倒塌或失灵(链式吊索或缆吊索折断的事故除外)。 3.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爆炸或火警─ (a)对任何工作地点的结构或对任何工作地点的作业装置或物质造成损害的;及 (b)导致在该工作地点进行的日常工作不能继续的。4.任何电力作业装置的电力短路或电力失灵,而该短路或失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