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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79826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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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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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就本条例而言,因在工作中的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危险,视作包括可归因于进行经营的方式的危险、可归因于在与经营有关连的情况下使用的作业装置或物质的危险以及可归因于如此使用的处所的状况的危险。
  
  (4)就本条例而言,任何人只有在确实身处工作地点的时间,方属在工作中。然而,任何人如以乘客的身分由“工作地点”的定义的(b)段所提述的载具运载,而运载的情况与任何适用于运载并非在工作地点工作的人士的情况无异,则就本条例而言,该人不可视作在工作地点工作。
  
  (5)任何人如根据任何租契或合约就以下事宜承担责任─
  
  (a)处所的维修或修葺;或
  
  (b)任何置于处所的作业装置或物质的安全或没有因任何置于处所的作业装置或物质的状况或使用而对健康产生的危险,则就本条例而言,该人被视为该处所的占用人。
  
  (6)任何人如根据任何租契或合约就提供、维修或修葺进出处所的途径而承担责任,则就本条例而言,该人被视为该处所的占用人。
  
  (7)第(5)及(6)款不适用于属住宅处所占用人身分的人。
  
  第509章  第4条条例对某些人士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只适用于以雇主身分行事的独立承办商及自雇人士或只以工作地点所在的处所的占用人身分行事的独立承办商及自雇人士。
  
  第509章  第5条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
  
  (1)本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
  
  (2)政府或任何以公职人员身分行事的公职人员均不会被控犯违反本条例的任何罪行。
  
  第509章  第6条雇主须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第II部
  
  对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的责任
  
  (1)每名雇主均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2)雇主没有遵守第(1)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项─
  
  (a)没有提供或维持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b)没有作出有关的安排,以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c)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d)对于任何由雇主控制的工作地点─
  
  (i)没有维持该工作地点处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情况;或
  
  (ii)没有提供或维持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进出该工作地点的途径;(e)没有为其雇员提供或维持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3)任何雇主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4)任何雇主如蓄意地没有遵守第(1)款或明知而没有遵守第(1)款或罔顾后果地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第509章  第7条处所占用人须确保在该等处所受雇的人安全及健康
  
  (1)任何雇员的工作地点如位于不受其雇主控制的处所,则该处所的占用人须确保─
  
  (a)该处所;及
  
  (b)进出该处所的途径;及
  
  (c)存放于该处所的任何作业装置或物质,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2)任可占用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3)任何占用人如蓄意地没有遵守第(1)款或明知而没有遵守第(1)款或罔顾后果地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第509章  第8条工作中的雇员须照顾其他人并须与雇主合作
  
  (1)任何在工作中的雇员─
  
  (a)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照顾在其工作地点并有可能因其在工作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影响的人(包括雇员本身)的安全及健康;及
  
  (b)对于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为确保安全或健康而施加于其雇主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规定,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在所需的情况下与其雇主或该等其他人合作以使该等规定得以遵守。(2)任何雇员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3)任何雇员如蓄意地没有遵守第(1)款或明知而没有遵守第(1)款或罔顾后果地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09章  第9条处长可向雇主或占用人送达敦促改善通知书
  
  第III部
  
  强制执行
  
  (1)处长如认为雇主或工作地点所在的处所的占用人有以下情况,可向该雇主或占用人送达敦促改善通知书─
  
  (a)正在违反本条例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或
  
  (b)已违反上述条例的其中一条而违反情况令该违例事项相当可能继续或重覆。(2)敦促改善通知书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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