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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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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在遵从该要求前并没有人令该人注意到可作出上述声称的权利。(4)不论有关的职业安全主任是否身处他已按照第22条进入的处所,本条赋予的权力均可行使。
  
  第509章  第25条职业安全主任可要求负责人在工作地点展示告示
  
  (1)职业安全主任可要求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在该工作地点展示任何与以下事宜有关的指明告示─
  
  (a)本条例的实施;或
  
  (b)在工作地点安装或存放的任何作业装置或物质;或
  
  (c)在工作地点进行的任何商业或工业活动。(2)根据本条提出的要求必须以书面提出,并可指明有关告示须予展示的期间、方式及地点。
  
  (3)如没有指明期间,则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展示告示,为期最少12个月。如没有指明展示告示的地点或方式,则该人必须在工作地点的有关雇员经常前往的部分显眼地展示该告示。
  
  (4)任何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无合理辩解而─
  
  (a)没有遵从根据本条提出的要求;或
  
  (b)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第509章  第26条妨碍职业安全主任及其他人士根据条例行使或执行职能的罪行
  
  任何人如─
  
  (a) 无合法辩解而抗拒、妨碍或阻延正在根据本条例行使或执行或企图根据本条例行使或执行职能的职业安全主任;或
  
  (b) 无合法辩解而不遵从按照第23(1)(h)或(i)条向该人提出的要求;或
  
  (c) 无合法辩解而阻止或企图阻止另一人协助职业安全主任根据本条例行使或执行职业安全主任的职能;或
  
  (d) 直接或间接地恐吓或威胁正在根据本条例行使或执行职业安全主任的职能的职业安全主任或协助该主任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09章  第27条假冒职业安全主任的罪行
  
  任何人如假冒或虚假地表示自己是职业安全主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509章  第28条公职人员不须为若干作为及不作为而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1)公职人员或按第21(3)(a)条的规定协助职业安全主任的人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作为时,如真诚相信作出或不作出该作为是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所规定或授权的,则该人员或该人无须为该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2)第(1)款并不影响政府因公职人员或任何人已作出或不作出该款适用的作为而可能负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509章  第29条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士披露若干资料的罪行
  
  第VI部
  
  杂项罪行
  
  (1)任何公职人员如无合法权限而向任何人披露已作出投诉的人的姓名或可识别已作出投诉的人的身分的任何资料,而该投诉是─
  
  (a)指称有违反本条例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的事的;或
  
  (b)引致该人员或任何其他公职人员察觉该等违例事项的,该公职人员即属犯罪。
  
  (2)任何公职人员如无合法权限而向以下人士披露因收到第(1)款所提述的种类的投诉而曾到访某工作地点,亦属犯罪─
  
  (a)该工作地点的占用人或该占用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或
  
  (b)如受雇在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的雇主不是该地方的占用人,则该雇主或其代理人或雇员。(3)任何现正或曾经受雇为公职人员的人如无合法权限而向另一人披露以下资料,即属犯罪─
  
  (a)关于在与根据本条例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行使或执行职能有关连的情况下取得的制造秘密或商业秘密或工作程序的资料;或
  
  (b)由医生按照第15条呈报的资料。(4)为施行本条,任何人均具有合法权限披露资料,但该项披露必须─
  
  (a)是在与本条例(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的施行有关连的情况下作出的;或
  
  (b)是为遵守另一条例的规定而作出的;或
  
  (c)是由法庭命令作出的或由获法律授权讯问证人的人命令作出的,并且是在与由法庭或该人聆讯或裁定任何事宜有关连的情况下命令作出的。(5)任何人如犯违反本条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6)本条适用于曾如第21(3)(a)条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4(2A)条所述陪同或协助的任何职业安全主任的任何人,犹如该人是职业安全主任一样。
  
  第509章  第30条有人干扰或误用为雇员的安全或健康而提供的物品的罪行
  
  任何人如蓄意或罔顾后果地干扰或不当地使用任何为了受雇在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的安全或健康着想而在工作地点提供的物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第509章  第31条雇主就为符合法定规定而作出的任何事情向雇员收取费用的罪行
  
  任何雇主如因根据本条例或为施行本条例而作出任何事情或提供任何东西而─
  
  (a)向任何雇员征收或企图向任何雇员征收费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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