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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因关乎拟用作有关的床位寓所的处所的出入方法、设计、建造、结构、大小或其内的设备、装置、设施的理由,或因关乎该处所在其所属建筑物内的位置或关乎该建筑物的种类的理由,以致拟用作床位寓所的处所不适合用作床位寓所; (b)该等处所不符合监督根据第19(1)条就该等处所发出的任何经营守则或特别指示的任何规定,或不符合皎8条的任何规定;或 (c)有关的床位寓所的经营、料理、管理或其他方式的控制,将不会由申请人或由他人代其持续亲身监管。(6)看来是经由监督核证或由他人代监督核证的牌照或牌照副本,即为其内所述事实的证据,并须接受为证据而无须进一步证明。 (7)凡看来是经由监督发出或由他人代监督发出的证明书,述明某床位寓所已获发牌或没有获发牌,则该证明书即为其内所述事实的证据,并须接受为证据而无须进一步证明。 (1994年制定) 第447章 第13条牌照的续期 (1)持牌人在其牌照的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之时或之前,可申请将该牌照续期。 (2)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以监督指定的表格及方式向监督提出。 (3)监督可就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作出下列决定─ (a)在订明费用清缴后,向申请人发出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新牌照,并附加他认为是为规管、监管及控制有关的床位寓所而有需要或适宜附加的条件(不论是相等于、另加于或用以代替已根据第12(2)(a)条附加的条件);或 (b)基于第15条所指明的可令监督有权撤销牌照的任何理由,拒绝将牌照续期。(4)在符合第16及26(2)条的规定下,监督如拒绝将牌照续期,须向其持牌人送达书面通知,述明拒绝理由。 (5)如在监督就根据本条提出的续期申请作出决定前,有关的牌照的有效期已告届满,则除非该续期申请被撤回,或该牌照根据第15条被撤销,否则该牌照在监督就该项申请作出决定前继续有效。 (6)根据第(3)(a)款发出的新牌照,须在提出续期申请时属有效的牌照的期满日翌日生效,或(在第(5)款适用的情况下)在该牌照如没有第(5)款规定便会期满之日的翌日生效。 (1994年制定) 第447章 第14条牌照条件的更改 在符合第16及26(2)条的规定下,监督可随时向持牌人送达书面通知,以监督认为是为更有效地规管、监管及控制持牌床位寓所而有需要或适宜采用的方式,撤销、更改或补充监督根据第12(2)(a)或13(3)(a)条附加的条件。 ( 1994 年制定) 第447章 第15条牌照的撤销 在符合第16及26(2)条的规定下,监督可随时向持牌人送达书面通知,以下列理由撤销其牌照─ (a)第12(5)(a)或(c)条所指明的可令监督有权拒绝就有关的床位寓所发出牌照的理由; (b)第18条的任何规定不获遵从; (c)持牌人曾被裁定─ (i)就有关的床位寓所犯了本条例所订罪行; (ii)就与该床位寓所有关的事宜犯了其他成文法则所订的可公诉罪行;(d)就有关的床位寓所而言,根据第21(1)条送达的通知所给予的指示,或根据本条例作出或给予的任何其他命令或指示,或该等指示或命令的某部分,一直或现今不获遵从; (e)监督觉得有关的床位寓所已停业; (f)在要求发出牌照或要求将牌照续期的申请中或就该等申请向监督作出的任何陈述或向监督提交的任何资料,经证实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或 (g)根据第20(1)(b)(i)条提交的任何资料,经证实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 (1994年制定) 第447章 第16条拒绝将牌照续期的通知及更改 牌照条件或撤销牌照的通知 (1)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监督在根据第8(4)、9(4)、10、13(4)、14或15条送达通知之前,须先向有关的豁免证明书持有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送达述明该意向的书面通知,通知内须述明他拟送达本款首述的通知的理由,并须指出任何人均可在通知送达后28日内向监督作出书面申述。 (2)监督在根据第(1)款送达通知时,须安排将该通知的副本张贴于用作床位寓所的处所的显眼位置。 (3)监督如认为已获根据第10或15条送达通知的床位寓所的占用人、其相邻的处所或建筑物的占用人或公众人士即将会有危险,可免除根据第(1)款送达通知。 (1994年制定) 第447章 第17条牌照的转让 (1)除按本条规定外,牌照不得转让。 (2)凡有人以监督指定的表格及方式向监督提出申请,监督如对由拟获转让牌照的人或由他人代其经营、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有关的床位寓所方面的建议感到满意,可准许将牌照转让予该拟获转让的人,直至该牌照的有效期届满为止,并须将该项转让在该牌照上批署纪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