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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447章 床位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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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以中英文展示第30(5)条中适用于根据第(3)款作出的命令的条文。(5)根据第(3)款作出的命令的副本,或区域法院拒绝根据该款作出命令的中英文书面通知(如区域法院拒绝作出该命令),须─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a)由监督张贴于用作床位寓所的处所的显眼位置;及
  
  (b)送达第(2)(a)及(b)款所提及的每一人。(6)在根据第(3)款就某床位寓所作出的命令所指明的封闭日期当日,或在其后任何时间─
  
  (a)监督可安排将该床位寓所的所有或任何入口或出口封闭;及
  
  (b)监督如觉得需要进行某项工程,以消除第(1)(a)款所提及的危险或遇到危险的可能,或使第(1)(b)款所提及的指示获遵从,他可进行或安排进行该项工程,并可为此雇用承办商,而该等工程的费用可向该床位寓所的豁免证明书持有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讨回。(7)监督如确信─
  
  (a)第(1)(a)款所提及的危险或遇到危险的可能已经消除;或
  
  (b)为使第(1)(b)款所提及的指示获遵从而须进行的工程已经完成,他须向第(2)(a)及(b)款所提及的每一人送达书面通知,述明该床位寓所可再度作为床位寓所予以占用,他亦须将该通知的副本张贴于该处所的显眼位置。
  
  (8)根据第(7) 款送达通知后,根据第(3)款作出的命令即告失效。
  
  (9)在第(3)款所指的命令就某床位寓所作出当日身为该床位寓所的豁免证明书持有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在接获根据第(7)款发出的通知后,须随即安排该通知的副本送达该床位寓所的所有前占用人(指已将其地址告知该豁免证明书持有人或持牌人者)。
  
  (1994年制定)
  
  第447章  第24条进行附带工程
  
  凡监督根据第22或23(6)(b)条进行或安排进行任何工程(在本条称为“主体工程”),他亦可进行或安排进行他认为是为进行主体工程而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并可向招致该等其他工程的费用的床位寓所的豁免证明书持有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讨回该等费用。
  
  (1994年制定)
  
  第447章  第25条由监督讨回工程费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1)凡监督根据本部获授权讨回他所进行或安排进行的工程的费用─
  
  (a)他可签署证明所进行的工程的性质、应缴付费用的款额及须负责该费用的人的姓名;及
  
  (b)可讨回的费用可包括为进行该等工程而由监督提供或应监督的要求提供的劳工及物料的费用及监管费。(2)监督根据第(1)(a)款发出的证明书,须述明当该证明书在第(8)款所描述的情况下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后,应缴付费用及其利息即构成对用作招致该费用的床位寓所的处所的法定押记。
  
  (3)监督根据第(1)(a)款发出的证明书的副本,须送达招致有关费用的床位寓所的豁免证明书持有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4)自监督根据第(1)(a)款发出的证明书的送达日期后满1个月起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可作为应缴付费用的一部分讨回。
  
  (5)在不影响监督为讨回应缴付费用而采取的其他补救行动的原则下,该等费用可作为欠政府的债项讨回。 (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6)如为讨回应缴付费用而进行诉讼,而法院确信就该诉讼发出的传讯令,已留在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被告人最后为监督所知的地址,而其副本亦已留在引致该项申索的床位寓所内,则该传讯令即须视为送达妥当。
  
  (7)在任何诉讼中,看来是由监督根据第(1)(a)款签署发出的证明书,即为其内所述事实的证据。
  
  (8)如招致有关费用的床位寓所的豁免证明书持有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同时是用作该床位寓所的处所的业主或该业主的代理人,则监督可在应缴付费用及从而衍生的利息得以全数讨回前任何时间,将根据第(1)(a)款发出的证明书,针对用作床位寓所的处所的业权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在上述登记后,应缴付费用及已衍生或在登记后衍生的利息即构成对该处所的法定押记,而该项押记赋予监督就该处所享有的权力及补救,与根据普通形式的按揭契据有权出售、出租及委任接管人的承按人所享有的权力及补救相同。
  
  (9)尽管有第(8)款的规定,就《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而言,该款所指的押记须自其登记日翌日起有优先权。
  
  (10)在根据第(8)款登记的证明书所关乎的任何款项全数讨回后,监督须向或安排向土地注册处递交适当的清偿契据摘要,以抵销他根据该款登记的证明书。
  
  (1994年制定)
  
  第447章  第26条反对监督的决定的上诉
  
  第Ⅶ部
  
  上诉
  
  (1)任何人如因监督的下列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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