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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79D章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


  (第279章第85条)*
  
  [1961年9月29日]
  
  (本为1961年A117号政府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与《2003年教育重组(杂项修订)条例》(2003年第3号)所作的修订有关的保留及过渡性条文,见该条例第3部。
  
  *本规则是根据已废除的《教育条例》(Education Ordinance)(第279章,1964年版)第53条订立,而凭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6(1)条继续有效,犹如是根据新的《教育条例》(Education Ordinance)(于1971年制定)第85条订立一样。
  
  第279D章 第1条引称
  
  本规则可引称为《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
  
  第279D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司库”(treasurer) 指按照第5条委任的当其时的基金司库;
  
  “合约”(contract) 就某供款人而言,指该供款人根据有关的定期合约而受雇的合约; (1976年第88号法律公告)
  
  “委员会”(Board) 指按照第5条条文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供款人”(contributor) 指向基金供款的人;
  
  “供款无间年资”(continuous contributory service) 就任何教员而言,指某段服务期间,而在该段期间内该教员─
  
  (a)无间断地向基金或常任秘书长为施行本规则而批准的公积金或退休金供款;及 (2003年第3号第17条)
  
  (b)没有在任何时间终结他在基金、该公积金或退休金的帐目,并包括─
  
  (i)常任秘书长批准的进修假期、病假或分娩假期;及 (2003年第3号第17条)
  
  (ii)在以下学校的服务期─
  
  (A)2间或多于2间津贴学校;
  
  (B)1间或多于1间津贴学校及1间或多于1间补助学校;
  
  (C)1间或多于1间津贴学校及1间或多于1间直资学校;或
  
  (D)1间或多于1间补助学校及1间或多于1间津贴学校及1间或多于1间直资学校,
  
  而在该服务期中,该教员的教学服务并无中断,或虽有中断,但该中断已经常任秘书长批准;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3号第17条)“直资学校”(DSS school) 具有《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章,附属法例C)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津贴小学议会”(Subsidized Primary Schools Council) 指由常任秘书长承认的津贴小学代表所组成的团体; (1976年第8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60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3号第17条)
  
  “津贴中学议会”(Subsidized Secondary Schools Council)指由常任秘书长承认的津贴中学代表所组成的团体; (1976年第88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3号第17条)
  
  “津贴则例”(Subsidy Code)─
  
  (a)就中学而言,指政府于1973年4月1日前根据该等则例的条款而向某些中学提供津贴的则例;
  
  (b)就小学而言,指政府于1975年4月1日前根据该等则例的条款而向某些小学提供津贴的则例;及
  
  (c)就特殊学校、实用中学及技能训练学校而言,指政府根据该等则例的条款而向某些特殊学校、实用中学或技能训练学校提供津贴的则例; (1976年第88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260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1号第13条)“香港特殊学校议会”(Hong Kong Special Schools Council) 指由常任秘书长承认的津贴特殊学校的代表所组成的团体; (1995年第260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3号第17条)
  
  “津贴学校”(subsidized school) 指─
  
  (a)按照中学资助则例接受津贴的任何中学,而该中学─
  
  (i)于1973年4月1日前按照津贴则例接受津贴;或
  
  (ii)于该日期前并无根据津贴则例接受津贴或根据补助则例接受补助金;(b)按照小学资助则例接受津贴的任何小学,而该小学─
  
  (i)于1975年4月1日前按照津贴则例接受津贴;或
  
  (ii)于该日期前并无根据津贴则例接受津贴或根据补助则例接受补助金;及(c)按照津贴则例接受津贴的任何特殊学校; (1976年第88号法律公告)“秘书”(secretary) 指当其时按照第5条委任的委员会秘书;
  
  “帐目”(account) 就供款人而言,指根据第8(3)条为供款人备存的帐目;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基金”(Fund) 指按照第3条条文设立的公积金;
  
  “教学服务并无中断”(without a break in teaching service) 指在1间或多于1间补助学校、津贴学校或直资学校无间断地受雇担任教职;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补助则例”(Grant Code) 及“补助学校”(grant school) 具有《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章,附属法例C)给予该两词的涵义; (1976年第88号法律公告)
  
  “补助学校公积金”(Grant Schools Provident Fund) 指按照《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第279章,附属法例C)条文维持的公积金;
  
  “赠款”(donation) 指第9条所提述的政府赠款。
  
  (2)就第9、9A、13及13B条而言,在计算供款无间年资时,即使供款人开始服务的日期并非在有关月份的首天,他仍须当作在该月份的首天开始服务。 (2000年第79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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