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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本人面前作出。 .............................................. 监誓员*删去不适用者。 注 1.申请人在呈交本申请书之前,请先参阅《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第IIIA部。 2.申请人可能须要提供更多资料及文件证据,以支持本申请。 3.本申请书必须在意外发生日期起计24个月内,呈交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或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5)(a)条指定的人。 4.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具有绝对酌情权厘定特惠赔偿的数额或拒绝任何特惠赔偿申请。 5.本表格须填写一式两份,邮寄或亲身交付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地址如下─ 香港 下亚厘毕道 中区政府合署 西座8楼 旅行代理商注册处 或邮寄或亲身交付根据《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3(5)(a)条指定的人,地址如下─ (1996年第103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394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26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