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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储备金须保存作储备,以应付储蓄互助社在贷款到期全数偿还的时间届满后仍未获清还而招致的损失,以及应付储蓄互助社在非因支出超逾收入的情况而招致的其他损失,储备金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但在储蓄互助社清盘时或获注册官事先以书面批准而动用者,则属例外: 但任何储蓄互助社在其注册日期的随后12个月内,可从储备金提取不超逾向社员收取的入社费总数的款项,以支付成立与组织该储蓄互助社而招致的任何开支。 第119章 第46条股息的宣布、限制及支付 股息 (1)在按照第45条为储备金准备款项后,并在储蓄互助社当年的周年会议举行前,董事会可藉决议建议从净入息的余款中,拨付不超过年息六厘的股息,并须将该决议提交周年会议。 (2)周年会议可宣布该年度的股息,款额不得超逾董事会所建议者。 (3)如此宣布的股息,须就全部缴足股款而又在上一财政年度全年均以同一社员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而支付: 但如某社员在任何财政年度终结时登记为某些股份的拥有人,而该等股份在该年度内全部缴足股款,则该社员有权按比例获付股息,自该等股份全部缴足股款日期的下一个月的第五天起计算。 (4)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如此宣布的股息(如有的话),可按章程所规定的方式、款额及时间支付。 第119章 第47条章程 第VII部 章程 (1)每个储蓄互助社的章程,均须符合注册官所批准的格式。 (2)任何储蓄互助社的章程可包括就下列全部或任何一项而订定的条文,如注册官有所指示,则必须包括全部或任何该等条文─ (a)将储蓄互助社的全部或任何指明资金或款项存放在获注册官批准的在香港的银行; (由1995年第35号第15条修订) (b)向在指明期间内帐户全无活动的社员征收费用; (c)向未能对该储蓄互助社履行义务的社员施加罚款; (d)指明该储蓄互助社的利润可作何用途。(3)根据第85条(a)段订明的任何章程,在作出注册官所批准的变通后,须当作为储蓄互助社的章程。 (4)尽管有《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20条的规定,储蓄互助社的章程无须在宪报刊登。 第119章 第48条章程的修订 (1)章程只可在有关的储蓄互助社的周年会议上,或在为修订章程而召开的特别会议上,由出席而又有资格表决的社员中三分之二人数通过决议,予以修订。 (2)章程的修订,在获注册官以书面批准前,并无效力。 第119章 第49条章程的约束力 任何储蓄互助社的章程对该储蓄互助社及其社员均具有约束力,其效力犹如每名社员已在其上签署及盖章,以及犹如该章程内有一项由社员本人、其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受让人作出的契诺,承诺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遵守该章程的规定。 第119章 第50条高级人员姓名的申报 第VIII部 申报表、审计、资料及查讯 储蓄互助社每名高级人员的姓名、职业及地址的纪录,须在该高级人员获委任后不迟于10天,提交注册官。 第119章 第51条监察委员会每年审计的申报 按照第34条(b)段呈交周年会议,并在该会议上获得批准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文本,须在该会议举行日期后不迟于30天,提交注册官。 第119章 第52条注册官的周年审查 (1)任何储蓄互助社的帐目,须由注册官或根据注册官的指示而最少每年审查一次,储蓄互助社在接受该项审查时,须出示所有手头现金、簿册、纪录以及进行该项审查的人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每项该等审查须包括就过期未还债项(如有的话)进行的查讯,及该储蓄互助社的资产与负债的估值。 (3)根据本条进行的最近一次审查的报告文本,以及第51条所提述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文本,均须张贴于该储蓄互助社注册办事处的显眼处,为期不少于1个月。 第119章 第53条向注册官提交的资料及该等资料的核实 (1)任何储蓄互助社须向注册官提交与该社的业务、财政及其他事务有关的陈述,以及提交注册官不时要求的其他资料。 (2)任何储蓄互助社根据本条例或章程须向注册官提交的任何陈述及其他资料以及任何纪录与报告,均须由其监察委员会核证,并由该储蓄互助社的社长及司库核实。 第119章 第54条查讯、审查及暂停业务 (1)注册官及任何获其授权的人,可就任何储蓄互助社的状况及事务进行查讯,并可为此目的而取用该储蓄互助社的所有簿册、纪录及其他文件,以及为确定该社的财政状况、该社准备款项以供债务到期时还款之用的能力、及该社是否已遵守本条例,而进行他认为需要的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