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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119章 储蓄互助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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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注册官从其就某储蓄互助社的状况及事务进行的查讯中,信纳该社的任何资金、证券或其他财产可能已被挪用或不当地使用,或信纳该等簿册、纪录或其他文件没有显示该社的真正财政状况,则可委任一名核数师,对该储蓄互助社的事务进行注册官认为需要的查讯及审计。
  
  (3)注册官根据本条进行查讯后,如信纳某储蓄互助社的业务继续进行,并不符合其社员或公众的利益,则可命令该储蓄互助社暂停业务,期限由注册官决定。
  
  第119章  第55条储蓄互助社的清盘
  
  第IX部
  
  清盘
  
  除非按照本部的规定,注册官已作出命令取消储蓄互助社的注册,否则储蓄互助社不得清盘。
  
  (由1995年第35号第5条修订)
  
  第119章  第56条(废除)
  
  (由1995年第35号第6条废除)
  
  第119章  第57条储蓄互助社可议决清盘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任何储蓄互助社均可藉着─
  
  (a)由有资格在其会议上表决的社员中四分之三人数签署的文书;或
  
  (b)由有资格在为此而召开的特别会议上表决而又有参与表决的社员中四分之三人数通过决议,而议决清盘。
  
  (2)每个储蓄互助社须最少在10天前给予注册官书面通知,表示有意发出任何上述文书给其社员签署或有意举行任何上述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
  
  (3)凡任何储蓄互助社根据第(1)款议决清盘,须随即将一份由该储蓄互助社的社长及司库核证的文书或决议纪录的文本交付注册官,而注册官其后须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命令,取消该储蓄互助社的注册。
  
  (由1995年第35号第7条修订)
  
  第119章  第58条由注册官取消注册
  
  (1)注册官根据第54(1)条进行查讯后,可以挂号邮递方式向任何储蓄互助社发出通知,表示有意取消该社的注册,并列出第(2)款所指明的任何理由,以及述明除非该社在通知的送达日期的1个月内提出相反因由,否则他将作出命令,取消该社的注册。
  
  (2)第(1)款所提述的取消任何储蓄互助社注册的理由为─
  
  (a)有资格在该储蓄互助社的会议上表决的社员人数已减至少于15人;
  
  (b)该储蓄互助社的注册是以欺诈手段或因错误而取得的;
  
  (c)该储蓄互助社并非真正的储蓄互助社;
  
  (d)该储蓄互助社为了某非法目的而存在;
  
  (e)该储蓄互助社并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f)该储蓄互助社并无经营业务或并非在运作中;或
  
  (g)该储蓄互助社故意违反本条例的任何条文。(3)注册官如已根据第(1)款发出通知,则除非他认为该储蓄互助社在通知的送达日期的1个月内提出充分的相反因由,否则可藉书面命令取消该储蓄互助社的注册。
  
  (由1995年第35号第8条代替)
  
  第119章  第59条取消注册的命令何时生效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1号第3条
  
  (1)凡自取消储蓄互助社注册的命令作出起计14天内,无人根据第62(1)条提出上诉,该命令于上述期限届满时即告生效。
  
  (2)凡有人根据第62(2)条在14天内提出上诉,则须待聆讯该上诉的区域法院维持该命令后,该命令始能生效。 (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由1995年第35号第9条代替)
  
  第119章  第60条保管簿册与保护资产的命令
  
  凡根据第57(3)或58(3)条取消任何储蓄互助社的注册,注册官可另行作出他认为适当的命令,以保管该储蓄互助社的簿册及文件,并保护该储蓄互助社的资产,直至取消注册的命令生效为止。
  
  (由1995年第35号第10条代替)
  
  第119章  第61条取消注册时委任清盘人以及取消注册的效果
  
  凡任何储蓄互助社的注册被注册官根据第57(3)或58(3)条作出命令取消─
  
  (a)注册官可委任一人或多于一人在他的指示及管制下担任该储蓄互助社的清盘人;及
  
  (b)该储蓄互助社自命令生效当日起不再是法人团体,但由或根据第22或23条授予或委予该储蓄互助社的任何权利或职责,则当作归于注册官为该社所委任的清盘人。
  
  (由1995年第35号第11条代替)
  
  第119章  第61A条清盘人的权力
  
  (1)根据第61条委任的清盘人在注册官的指示及管制下,以及在注册官根据第61B条藉命令施加的任何限制所规限下,具有以下权力─
  
  (a)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指定某日期,规定在该日期前,凡有任何申索尚未记录于有关储蓄互助社簿册内的债权人,须在证明其申索之前,就其申索作出陈述;
  
  (b)决定债权人之间的优先次序问题;
  
  (c)决定清盘费用应由何人负担及负担的比例;
  
  (d)在储蓄互助社清盘过程中,按需要就资产的收集及派发给予指示;
  
  (e)对储蓄互助社提出的申索或针对储蓄互助社而提出的申索作出妥协,但须事先获得注册官准许;
  
  (f)为使清盘获得妥当处理,按需要而召开社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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