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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6
【法规编号】 86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30/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建筑物中燃气管路供气设施的技术规章。

[接上页]

  一、通风装置的技术条件、所用材料及装配和燃烧残余物的排出均需遵守适用的技术标准。
  
  二、对於修建的工作,营运实体应检查通风及燃烧残余物的排出条件。
  
  第五章 
  
  使用密度大於空气的燃气的设施
  
  第五十九条 
  
  总则
  
  使用密度大於空气的燃气的设施时,应遵守以上数章的规定。
  
  第六十条 
  
  燃气储气罐站的位置
  
  一、液化石油气罐站的位置应遵守适用规章的规定。
  
  二、在分类为「A」和「MA」级的建筑物内不允许使用液化石油气储气罐,但属向建筑物供气的储气罐站除外。
  
  三、在地库中不允许使用或储存密度大於空气的燃气。
  
  第六十一条 
  
  管道的设置
  
  一、应按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置管道,并遵守下款的禁止和限制条件。
  
  二、密度大於空气的燃气管道不能穿过地库,除非由於结构上这是无可避免,但需要符合下列补充条件:
  
  (一) 具有足够的通风;
  
  (二) 管道在穿过的整个长度上都没有中断;
  
  (三) 管道装在用钢制的套筒中,在两端开口,使空气能自由流通,并且位於地面上;
  
  (四) 套筒的端部和地库的任何开口的距离等於或大於3米;
  
  (五) 不存在明火源。
  
  第六十二条 
  
  设施的供气
  
  一、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气设施的减压器应位於储气罐阀门处或管道的开端。
  
  二、使用商用丙烷的建筑物内的燃气设施最少要使用两个减压层,最後一层位於燃气计量表的入口处。
  
  三、如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气设施的第二减压层是限制压力装置,它应安装在紧接着第一层减压器的下行或在建筑物供气管路的入口处。
  
  四、在使用转换器时,应在其上配备一个能指明哪一个区域的储气罐组正在使用中的装置。
  
  第六十三条 
  
  燃气器材的供气
  
  当器材使用的是位於距离不超过0.8米的同一位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罐时,可不安装供气器材截流装置。
  
  第六章 
  
  投入运作
  
  第六十四条 
  
  总则
  
  一、在燃气设备投入运作前,安装实体和营运实体应按照法规的规定进行下述测试及检查:
  
  (一) 对所有工作压力超过0.4巴的管段进行机械强度测试;
  
  (二) 对工作压力等於或低於0.4巴的固定管段进行无泄漏测试;
  
  (三) 如使用的是柔性导管,应验证密封性是否符合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燃气器材已经固定,则检查其有效期和质量;
  
  (四) 根据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验证通风及排出的条件。
  
  二、机械强度测试及无泄漏测试应按照上款的规定顺序进行,可以连续测试也可以不连续测试。
  
  第六十五条 
  
  机械强度测试
  
  一、在机械强度测试时,管段应是外露,但安装在套筒内的管段则除外。
  
  二、安装在套筒内的管段应在安装前测试。
  
  三、机械强度测试适用於管道及其配件。但压力调节及限制装置、总截流装置或自动截流装置及燃气计量表则除外。
  
  四、在测试前,要测试的管段应与其他设施的管段分开。
  
  五、机械强度测试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一) 使用空气或氮气;
  
  (二) 如测试压力超过6巴,可使用水压测试。
  
  六、机械强度测试只需对工作压力超过0.4巴的管段进行,并注意下列规定:
  
  (一) 测试压力应为6巴,使用波尔登型压力计或等效的压力计来测量,分辨精度为0.1巴;
  
  (二) 在检测及最终泄漏测试所需的时间内,压力应被维持。
  第六十六条 
  
  无泄漏测试
  
  一、应使用空气、氮气或在当前工作中所使用的燃气来进行无泄漏测试。
  
  二、当使用空气或氮气时,在测试结束後应对燃气设施进行净化。
  
  三、应根据设施的管段安装位置,分两阶段进行无泄漏测试:
  
  (一) 燃气计量表的上行;
  
  (二) 燃气计量表的下行。
  
  四、上款所述的每项测试可以整体或分段进行,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平均压力的设施,测试的压力要达到工作压力的1.5倍,最小值为1巴,但最後减压层的下行除外,其测试压力应为150毫巴;
  
  (二) 在低压的设施,如利用分配的燃气进行测试,则测试压力为50毫巴或等於工作压力。
  
  第六十七条 
  
  泄漏的查找
  
  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查找泄漏,例如利用液体或发泡溶液进行测试。
  
  二、禁止使用火焰进行泄漏查找。
  
  第七章 
  
  标准化及认证
  
  第六十八条 
  
  适用的技术标准
  
  一、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在附件中列出的标准或其他等效的技术标准均被接受。
  
  二、在不妨碍本规章的规定下,将不影响所涉及的产品、材料、元件及设备的商品化,但它们要附有由被认可机构根据技术规格和操作程序,保证其质量等於本法规的规定而发出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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