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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十七) 改建——就改用天然气(GN)作燃料,对现有的液化石油气燃气设备进行改造的活动; (六十八) 压力调节器或减压器——可减低燃气的导入压力的装置,保持压力在一定范围内,并将燃气压力调节到预设的下行压力; (六十九) 耐火能力——描述建筑结构或间隔在防火方面的特性的指标; (七十) 天井——位於建筑物内部的狭窄而无盖的区域; (七十一) 电焊——通过电作用连接母金属的过程,可使用或不使用填充金属; (七十二) 钎焊——技术上与焊接技术类似,但在连接处填充金属熔化而母金属不熔化的连接工艺; (七十三) 外露管道——整个长度都可见的管道,通过支撑元件固定在墙壁上; (七十四) 嵌入管道——插入到建筑物的墙壁、地面或天花板中的管道; (七十五) 柔性连接——见「柔性连接装置」; (七十六) 分支阀门——四分之一圈型的关闭装置,接近房地产所占区域及其边界,可从外部进入,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要用中文及葡文写上「燃气」字样,字体要不易被擦掉和清晰易见。 第三条 燃气设施边界的特性 建筑物中的燃气设施规定: (一) 上行,包括由总截流装置至该建筑物; (二) 下行,包括由截流阀至燃气器材。 第四条 组成燃气设施的元件 建筑物中的燃气设施应由下述元件组成: (一) 建筑物的总截流装置; (二) 第3级减压器,该设备只有当在公路的分配压力高於1.5巴时才需要; (三) 限压装置; (四) 压力调节器或减压器; (五) 主干管道; (六) 楼层内分支及户内分支,楼层内分支只有当建筑物的每层有多於一个住户时才安装; (七) 冷凝物排出装置,若分配的燃气是湿燃气则需安装; (八) 安全减压器; (九) 自动式或手动式截流装置; (十) 燃气计量表; (十一) 转换器。 第五条 燃气设施的设计 根据适用的特别规章的规定,燃气设施的设计要由管道设计工程师来进行。 第六条 工作压力的限制 一、如没有其他说明,本规章所提到的压力均指相对压力。 二、在燃气设施的各种不同管段中的最大工作压力如下: (一) 建筑物总截流装置与压力表的安全减压器间的压力为1.5巴; (二) 压力表的安全减压器与燃气器材间,或当设施采用低压供气时,在建筑物总截流装置与燃气器材间的压力为50毫巴; (三) 当管道直接向燃气器材供气时,倘每个器材的功率都在35kW以上,压力表的安全减压器的下行最大工作压力应根据被供气的燃烧设备的操作指引来决定; (四)根据第十七条第七款,进入建筑物公用空间中的管道,在假天花板与天花板之间,其最大工作压力不得超过0.4巴。 三、当建筑物中的燃气设施的工作压力超过0.4巴时,燃气设施应用限压装置保护,限压装置的校正值应等於或低於1.8巴,并应直接安装在建筑物总截流装置的下行。 四、当网络压力低於1.8巴,并已由限压装置保护,则可不安装上款所指的限压装置。 五、当燃气设施在低压状态运作时,在燃气器材的供气压力计算需考虑到建筑物高度所产生的影响。 第二章 管道及配件 第七条 材料 一、所有元件必须以在指定用途下确保能符合运作及安全条件的材料制造,且这些材料要符合适用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在运送和储存管时应防止异物进入,并需加以保护,以阻止大气成分的侵蚀。 三、在燃气设施中使用的元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并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 第八条 钢管 一、钢管应符合EN-10 208-1或其他技术等效的标准的要求,但不可使用系列I和II中的轻型系列。 二、建筑物中严禁使用有缝钢管。 三、对於使用电镀钢管的情况,除下款的各种情况外,连接要通过电孤焊来实现,焊接前需除去坡口边缘上的镀锌层,或当镀锌层没有除掉时,使用氧乙炔焊接方法,利用填充金属和熔剂连接,以避免损坏镀锌保护层。 四、在使用带有或不带有镀锌保护层的钢管时,应尽可能减少使用螺纹或法兰连接的机会。如果使用,则只用於将来需要拆卸的管段、设置路线受到严重限制的管道或在现场焊接操作时不可能正确施工的管段。 五、在钢管间或钢管与任何配件间的螺纹只可使用气密性螺纹连接,因为这些连接属於重型钢管系列,且需符合EN-10 226或其他技术等效的标准的要求。 六、使用螺纹连接的镀锌钢管的燃气设施,如在本规章公布之前已存在及已在运作中,则在通过第六十六条的测试後仍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