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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嵌入到混凝土中的铜管应涂有一层不易变质的涂层,以确保具备化学及电力保护措施。涂层可使用PVC、PE或等效的材料。 八、嵌入式管道不应与蒸汽、热水或电力网络接触,它们之间的最小距离为: (一) 对於蒸汽或热水网络,平行设置时为5厘米,交叉设置时为3厘米; (二) 对於电力网络,平行设置时为10厘米,交叉设置时为3厘米; (三) 与烟囱的距离为5厘米。 九、当管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覆盖於、内置在或嵌入到墙壁、隔离墙或地面中: (一) 它们既并非与结构的金属或墙壁、柱子或地面的钢筋直接接触; (二) 它们既不能穿过砖石或混凝土的扩展接缝,也不能穿过它们的破裂接缝; (三) 它们不能通过中空元件的内侧,除非管道被装到密封的无中断的套筒中,且套筒的两端中最少要有一端处於通风区域中; (四) 它们不是安装在烟囱的墙壁上; (五) 修建後才制造的管道槽不能减少工程建筑的可靠性、通风性、密闭性、隔热及隔音功能。 十、对於燃气管道,应在以下位置设有管道槽: (一) 水平方向,位於用厚度小於6厘米的空心砖修建的墙壁或隔离墙中; (二) 水平方向,位於用厚度小於8厘米的实心或泡沫混凝土修建的墙壁或隔离墙中; (三) 在厚度小於10厘米的轻型墙壁或隔离墙上; (四) 在厚度小於10厘米的预制墙壁上; (五) 在薄的隔离墙上,在用刚搅拌好的混凝土制成的肋骨层或其他的类似条件的地面下。 第二十二条 内部槽中的管道 一、燃气管道应装在内部槽中,所用内部槽应具有合适的通风性能,并用不可燃材料(M0)制成,同时只能使用住户内使用的材料(M1)。 二、内部槽应通过密封盖进行检查,密封盖应使用相同级别的材料制成,并通过机械固定。 第二十三条 主干管道 根据不同的使用方法,主干管道应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楼层内及户内分支 根据不同的使用方法,楼层内及户内分支应沿墙设置,并符合第十七条及第二十至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截流装置 一、除了建筑物的总截流装置外,燃气设施最少应在下列位置装有四分之一圈型截流装置: (一) 在每个楼层分支的起点; (二) 紧接在每个燃气计量表的上行; (三) 如住户的燃气计量表距离住户入口20米以上,则在每个住户的管道入口处。 二、如安全减压器位於每个燃气计量表的附近,则可以它作为截流装置,但该减压器需位於同一楼层或位於上一层或下一层,与所考虑的住户的最大距离为20米,且属於手工旋转四分之一圈型。 三、如安全减压器属自动控制型,须在其前面安装一个四分之一圈型的截流装置。 四、与楼层分支相关的截流装置应安装在沙井或由营运实体密封的内部槽中,但使用外露管道的设施除外。 五、当几个截流装置组成一组时,应采用不会被擦掉的标记清楚注明它们所服务的用户。 六、在所有情况下,截流装置应安装在具有二级可到达性的位置上。 第二十六条 冷凝物的排出 一、当分配的燃气中含有易冷凝的产品时,管道的设置要有一个等於或大於5毫米/米的斜度,斜向燃气来源方向。 二、安装冷凝物收集装置以防止冷凝物流到计量表。 三、鉴於第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使用湿燃气的燃气设施的每个低点都应安装一个冷凝物排出装置。 第二十七条 压力控制装置的安装 一、每一住户独立的压力控制装置或减压器,都应是「安全」型,且要直接安装在燃气计量表或燃烧器材的上行。 二、当燃气设施使用低压燃气时,可不安装上款所指的压力控制装置或减压器。 三、压力控制装置的前端应安装一个截流装置,它可以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替代压力控制装置。 四、上款所述的截流装置可由几个平行设置的减压器或压力控制装置共用,并应位於共用管段上。 五、当减压器或压力控制装置设有防止内部过压的安全系统时,它可作为泄漏燃气的安全释放位置,并需遵守下列各点: (一) 如该系统位於建筑物内,释放的燃气应可从设备槽排出,或有必要时,可用歧管收集; (二) 如该系统位於建筑物外,应安装在有通风的箱中。 六、歧管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 具有一个向下的自由端,并需位於建筑物之外,与燃气可能进入的任何孔洞之间的距离要等於或大於2米; (二) 对於修建且明显不能符合上项规定的情况,上述距离可减少至0.5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