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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铜管 一、铜管应符合EN-1057或其他技术等效的标准的要求。 二、当这些管段属於嵌入式时,应在管的外部涂上涂层。 第十条 铅管 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铅管。 第十一条 铝管 禁止在燃气设施中使用铝管。 第十二条 柔性导管 一、金属或非金属的柔性导管需符合适用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柔性导管的使用要为外露式,长度要合适,不能超过0.8米,如属非金属管时,在它们的端部要使用固定夹或加固装置。 第十三条 非金属管 在不妨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禁止在建筑物内使用非金属管。 第十四条 各类配件 一、制造配件和连接件的材料应符合与它们安装处的管道相同的质量及安全要求。 二、可使用可锻铸铁配件,只要: (一) 它们被用在工作压力不超过400毫巴的设施中; (二) 根据技术上适用的标准,可锻铸铁配件的质量要与它们插入位置处的管道的质量相容,且适用於燃气管道中; (三) 配件要接受适当的目视检查,并要进行100%的无泄漏测试; (四) 它们要符合EN-10 242或其他等效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於锥形/柱面螺纹,设计符号为A,对於锥形/锥形螺纹,设计符号为C。 三、在燃气设施中使用的所有配件都应符合土地工务运输局接受的适用技术标准。 四、如属可能,在管段的连接处应使用焊接或钎焊的接头或焊接接头。 五、在不同性质的管道的连接处,接头或连接装置应在工厂中制造。 六、隔离连接装置应该: (一) 根据所使用的连接方法,要有一个平的、带螺纹的、法兰式或球锥形的端部; (二) 在工厂中制造。 七、截流阀及截流装置应能抵抗所传输燃气的机械力及防止受所传输的燃气化学腐蚀,其外部元件应为不可燃。 八、当配件的特性显示有需要时,应在截流阀及截流装置上永久标记上燃气流的流动方向。 九、所有在燃气设施中使用的设备应根据来源国家的标准进行鉴定,这些设备包括隔离连接装置、截流阀及计量装置。 十、在改建的情况下,当使用湿燃气时,需要设有用於排除冷凝物的金属装置,它与安装处的管道具相同的质量,但不可使用自动排清型的金属装置。 十一、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用来对管道进行机械保护的套筒、内部槽及隔离盖应用不可燃材料(M0)制成。 十二、金属套筒应加以保护,以防止被腐蚀,且需与所保护的管道进行电力绝缘。 第十五条 密封的辅助方法 一、密封的辅助方法应只使用与适用技术标准一致的材料。 二、用於连接的填料或粘合剂应能抵抗所使用的燃气类型的侵蚀,不可使用天然橡胶、皮革、石棉、细绳、红丹或红铅、亚麻布和含锌或含铅的铅白矿以及聚合物类型的粘合剂。 三、在不妨碍上款的规定下,应符合EN-75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 四、可使用质量合格的带有弹性密封垫片的连接装置,条件是它们在合适表面的平滑支架受压的情况下仍能运作。 第三章 燃气设施的设计 第一节 总则 第十六条 建筑物内的管道入口 一、当地下管道通过建筑物的墙壁或地下的地基进入建筑物时,管道与墙壁间的环形区域应以无泄漏形式密封。 二、当聚乙烯管道从地面伸出并且没有嵌入到建筑物的外墙中时,应用金属套筒或环形装置保护,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伸入地面最少0.2米深; (二) 进行适当的固定; (三) 跟随燃气管道伸出地面达到1.1米高,但燃气管道在较低的高度进入建筑物中除外。 (四) 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的规定; (五) 管道与环绕套筒之间的环形空间的顶端应用惰性材料密封。 三、当聚乙烯管道嵌入到建筑物的外墙中时,应用可防止砂泥化学侵蚀的保护套筒保护。 第十七条 管道的设置 一、管道应沿墙设置,并须遵守本条及第十八条和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为确保有效通风、排放燃烧残余物及连接燃气器材,传输密度低於空气的燃气管道可存在於地库中。 三、燃气管道不能穿过: (一) 放有液体燃料库、固体燃料容器或液化石油气容器的地方; (二) 接收或储存生活垃圾的通道及场所和卫生间; (三) 其他管道,例如电线、水管及电话线的管道; (四) 电梯井或货物升降机; (五) 载人或载货升降机的机房; (六) 电力变压器或开关盒的设备室; (七) 双层墙壁中的中空区域,但管道在通过时以不中断的套筒保护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套筒的两端要伸出到墙壁以外,而管道与套筒之间的环形空间要用惰性和非吸湿材料密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