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6
【法规编号】 86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30/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建筑物中燃气管路供气设施的技术规章。

[接上页]

  二、如数个燃气计量表集中放置在同一地点,每个计量表上面都应附有一个不会被擦掉的铭牌,清楚地标明它是向哪个住户供气。
  
  三、在安装燃气计量表的箱的外面,要有用中文和葡文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写上「燃气」及「禁止吸烟或生火」的字样或对应的符号。
  
  第三节 
  
  有外部主干管道的建筑物
  
  第三十七条 
  
  一般原则
  
  一、在修建的情况下,所有建筑物都可使用外部主干管道。
  
  二、在修建的情况下,本方法适用於所有位於旧城区中心且消防人员不易到达的建筑物。
  
  第三十八条 
  
  主干管道及楼层分支
  
  一、外部主干管道应:
  
  (一) 外露设置,如用钢管或铜管修建,必须在整个长度上都能防腐蚀和防机械冲击,最少距离地面2.5米高;
  
  (二) 安装在内部槽中,具有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特徵。
  
  二、上款所述的机械保护,应由一金属环形结构组成。
  
  三、主干管道应离开建筑物中设有开口或窗户的位置最少1米。
  
  四、对於主干管道安装在内部槽中或金属环形装置中的情况,上款所述的距离可以减小,但所用的内部槽或金属环形装置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具有不小於100平方厘米的截面,并专供主干管道使用;
  
  (二) 有合适的通风,其下部开口要用防火网保护;
  
  (三) 内部槽的上部开口应受到保护,以防空气成分的侵蚀及受到阻碍,例如由鸟类及昆虫引起的阻塞;
  
  (四) 楼层分支所用内部槽的出口须进行适当的密封。
  
  五、楼层分支应进行机械保护,并使用不可燃材料(M0)。
  
  第三十九条 
  
  截流装置
  
  住户分支的截流装置应紧接在管道在每个住户的入口处,并要安装在便於到达的地方,如不可行,则需安装在外侧。
  
  第四十条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
  
  一、燃气计量表应安装在密闭的箱中,该箱应是乾燥且可通风,要有合适的尺寸并安装在容易到达的地方。
  
  二、在修建的情况下,燃气计量表应安装在:
  
  (一) 厨房中或阳台上与外部主干管道最近的点上;
  
  (二) 如燃气设施使用的是低压燃气或在住户外安装了安全减压器,则可安装在进入住户的管段上。
  
  第四节 
  
  高层建筑物
  
  第四十一条 
  
  一般原则
  
  一、每个住户只允许安装总功率不超过70kW的燃气器材。
  
  二、超过上款所述的功率时,需遵守专门的法例。
  
  第四十二条 
  
  主干管道
  
  一、主干管道应安装在建筑物内,并要安装在专用於该目的的内部槽中。
  
  二、主干管道的内部槽应在整个长度上进行合适的通风,在建筑物外装有上部及下部开口,开口要用防火网保护,尺寸要符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上款所述的下部开口应位於距离外面道路面以上等於或高於2米的位置。
  
  四、在内部槽的垂直线与下部开口之间的设备槽要有一个等於或大於1%的斜度。
  
  第四十三条 
  
  截流装置
  
  其他建筑物的燃气设施应具备所需要的一切截流装置及压力调节装置。
  
  第四十四条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
  
  一、燃气计量表应尽可能安装在接近主干管道的位置,安装在设备槽或设备隔间内,但要与内部槽相通。
  
  二、通往燃气计量表设备槽或设备室的入口及通往内部槽的入口应用一个通道门保护,该通道门的耐火能力最少要达六十分钟,并向外开,且具有一个自动返回关闭位置的系统。
  
  三、燃气计量表设备室及主干管道中的照明应位於那些设备的外部,且适合它们所处的位置。
  
  四、在使用外部主干管道的情况下,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遵守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章 
  
  现场布置
  
  第四十五条 
  
  总则
  
  一、在现场布置中,安装实体应严格遵守设施的图则及本规章的规定。
  
  二、倘需要对图则进行改动,则改动只可在管道设计工程师预先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且需在最终设计图上标示。
  
  第四十六条 
  
  设备的重复使用
  
  一、不得重复使用已在其他设施中使用过的管道或连接用配件。
  
  二、减压阀及减压器只有经合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机构进行检验,经发出证明文件後,方可重复使用。
  
  第四十七条 
  
  冷凝物的排出装置
  
  一、鉴於第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冷凝物排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具备或加设抗冲击、腐蚀及冷冻的保护设施。
  
  二、排泄活栓应是可到达的并由营运公司保持密封。
  
  第四十八条 
  
  管道的安装
  
  一、钢管或铜管可以外露使用或嵌入到建筑物的墙壁及地面中。
  
  二、当外露安装时,钢管和铜管应有适当支撑及固定。
  
  三、根据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对通过地面、墙壁或其他障碍物的管道进行保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