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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 室内停车场; (九) 其他存在火灾危险的地方。 四、倘燃气管道安装在连续和密封的金属套筒中时,则不适用上款的规定,但套筒的端部需位於自由通风的地方。这样,一旦燃气泄漏,便可把其引导至套筒的端部,从而将漏出的气体排到外界,避免构成危险。 五、穿越燃气技术箱或卫生间时需符合上款的要求。 六、水平设置的管道要符合与其他管道、电览或类似的管道保持距离的要求,该等距离是对应於它们的各种安装方法,并要遵守第十八条及第二十至二十二条的规定。 七、如能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燃气管道可设置在假天花板与天花板之间: (一) 假天花板上有足够的开放空间,可防止燃气积聚; (二) 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的最小距离,在平行设置时,要有3厘米,在交叉设置时要有2厘米; (三) 天花板与假天花板之间的空间可允许对管道的整个路线进行检查。 八、燃气管道设置在集体及室内的停车场时,管道应受到保护,以防受到因汽车意外移动而引起的碰撞。对管道的保护可通过安装具有足够抗冲击能力的金属保护装置来实现,因它可阻止汽车与管道接触。 第十八条 穿过建筑物的管道 当管道安装在下列状况时,才可穿过建筑物: (一) 具有通风的技术通道中; (二) 带铁格护盖或类似设备的内部槽; (三) 可抵抗机械侵袭的具有通风的套筒; (四) 当露天时,须带有可抵抗安装位置上可能发生机械侵袭的保护装置。 第十九条 建筑物的燃气总截流装置 一、燃气往建筑物的总截流装置应是带锁的快速关闭型装置,一旦关上,则只能由营运实体重新开启。 二、建筑物的总截流装置应安装在建筑物入口附近,具有一级可到达性,且可在建筑物外面打开,嵌入或内置於建筑物墙壁中的一个可关上的箱中,当有需要时,有关改建或修建的情况则除外。 三、该箱的门上应用中文及葡文写上「燃气」字样,字体要不易被擦掉及可从外面看见。 四、对於非公用的单住户型建筑物,总截流装置可由手工转动四分之一圈型的安全减压器代替,该减压器应紧接安装在计量表的上行。 五、在工业场所中,截流装置应是四分之一圈型,设计工程师应负责确定它们的位置。 六、包含几根主干道管的燃气设施如果由建筑物的同一分支供气,除需遵守第一款的规定外,每根都要安装一个四分之一圈型截流装置。 七、倘有减压器,第二款所述的设备箱也可安装一个供该建筑物使用的减压器。 第二十条 外露管道 一、对於外露管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水平设置的管段应位於墙壁的上部,与天花板或阻挡结构的元件的最大距离为0.2米,但属修改或改建的情况除外; (二) 垂直设置的管段应与向它供气的器材的截流阀垂直。 二、外露管道在穿过内部的地面时,要用套筒保护,该套筒应该: (一) 可抵抗水或其他物品的侵蚀; (二) 较低的一端要与天花板共面,且高出地面最少0.05米; (三) 在管道与保护装置之间的环形区域用绝缘及非吸湿材料填充。 三、外露管道不能与任何其他管道、电缆或类似的管道接触,它们之间的最小距离,在平行设置时为3厘米,在交叉设置时为2厘米。 四、燃气管道不应与燃烧残余物排出管道接触,并须遵守上款要求的最小距离。 五、管道支撑装置的形状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完全由管道设计工程师负责,其应在设计细节中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嵌入管道 一、嵌入墙中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水平或垂直方向上应该是直的; (二) 水平设置的管道应位於墙壁的上部,与天花板或与阻挡结构的元件的最大距离为0.2米; (三) 垂直设置的管道应与向它供气的设备的截流阀垂直; (四) 当管道要嵌入地面时,管道的路径应优先选择沿平行方向设置,最大间距为0.2米,或与相邻墙壁垂直。 二、嵌入式燃气管道不应使用任何机械连接装置,如非使用不可,则应安装在具有三级可到达性的沙井内。 三、上款的规定同样适用於带有机械连接装置的阀门和配件。 四、对於管道的分支或方向的改变,当通过焊接或硬钎焊实现时,应安装在第二款所述的沙井内,对於使用电弧焊接的钢管,在适当证明的情况下可除外。 五、嵌入式管道的覆盖层最小厚2厘米。 六、嵌入到混凝土中的钢管不需要任何保护,但顶部涂料使用石膏的情况除外,此时,管道应预先涂上用惰性及防腐蚀材料制成的涂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