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 应该是金属的,并对其端部进行保护,以防止昆虫或异物进入; (四) 应有不会阻挡燃气流通过的直径。 第二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 一、燃气计量表及有关的安全减压器应安装在密闭的箱中,该箱应是乾燥且可通风,最好置於住户外,并具有一级可到达性。 二、倘数个燃气计量表集中放置在同一地点,每个计量表上面都应附有一个不会被擦掉的铭牌,清楚地标明它是向哪个住户供气。 三、在修建的情况下,当燃气计量表必须安装在住户内或私人空间时,它应位於: (一) 可以确保通风的位置; (二) 不高於1.6米的位置; (三) 与燃气器材间的距离最少要有0.4米; (四) 与电力开关或插座、排水管及燃烧残余物排出管的距离最少要有0.2米。 四、 在上款所述的情况中,燃气计量表不得安装在卧室或浴室中。 五、燃气计量表应以外力不会传到它与管道的连接处的方式装接。 六、在安装燃气计量表的箱外,要有用中文及葡文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写上「燃气」及「禁止吸烟或生火」的字样或对应的符号。 第二十九条 在住户内的燃气设施 一、燃气表的下行管道除了它所供气的住户外,不能穿过其他私人空间。 二、在住户内,截流装置应紧接安装在管道的入口。 三、固定性管道应将燃气传输到等於或小於燃气器材的装配位置距离0.6米处。 四、固定性管道应拥有一个称为「器材截流装置」的截流装置,它应是四分之一圈型,并尽可能接近对应端。 五、燃气器材截流装置应位於距离地面1至1.4米的位置上,并具有一级可到达性。 第三十条 燃气技术箱 一、当截流装置、安全减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安装在燃气技术箱中时,该箱应由一个设备室组成,它可以嵌在或不嵌在建筑物墙壁的外面,或位於建筑物内最接近入口的地方,但要便於消防人员及其灭火装备的进入。 二、在容易看见的地方还应安装一个由不可燃材料(M0)制成的铭牌,上面要用中文和葡文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写上营运实体的名称及其处理紧急事故的联络电话。 三、技术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当嵌於墙上时,使用不可燃材料(M0)修建,且其耐燃级别是适合於商业型的建筑物,而在其他情况下可使用(M1)的耐燃级别; (二) 在较高和较低位置设有永久性开口作为通风; (三) 装有用相同级别的材料制成的门,要设有门锁,并向外侧开; (四) 要用中文和葡文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写上「燃气」字样,并贴上禁止吸烟或生火的标记; (五) 保持适当的清洁、密闭、乾燥及通风。 四、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的规定,在可能受到机械干扰的地区,在使用技术箱的情况下,燃气计量表的下行管道应由内部槽保护。 第二节 设有内部主干管道的建筑物 第三十一条 一般原则 一、安装在集体建筑物内的主干管道不应穿过任何住户的内部。 二、如已有的建筑物的抵抗元件是用不可燃材料(M0)修建,则主干管道可穿过建筑物公用空间的内部。 第三十二条 在新建筑物内的主干管道 一、在符合下列条件下,主干管道可安装在集体住户建筑物的公用空间内: (一) 安装在内部槽内,具有下条第二至第六款的特徵,专用於燃气管道; (二) 嵌於墙壁内,如楼梯井中,管道必须根据适用技术标准利用钢管或铜管制成的,连接时钢管使用电弧焊接,铜管使用硬钎焊幼焊枝,并尽可能减少连接点。 二、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嵌入式管道的机械连接装置及钎焊连接装置应位於沙井内。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修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内的主干管道 一、新的主干管道应安装在内部槽内,专用於燃气管道,它们应按如下要求修建: (一) 根据适用的技术标准使用钢管或铜管; (二) 尽可能减少连接点。 二、主干管道的内部槽应尽可能保持直线设置,并在建筑物的整个高度上保持统一的截面。 三、为了内部槽的通风,需安装一个空气导入孔,导入孔应设在内部槽的下部,距离管道壁外最小2厘米,提供一个自由圆形顶部。 四、在通过地面时,在上款所述的条件下,内部槽应有一条自由通道。 五、在内部槽的上部,排气处的活动部份应受到保护,以防止异物进入及与大气中的物质产生反应。 第三十四条 内部槽中的管道 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适用於这种情况。 第三十五条 截流装置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适用於这种情况。 第三十六条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 一、在修建的情况下,燃气计量表应安装在密闭的箱中,该箱应是乾燥且可通风,最好安装在住户外容易到达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