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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 截流装置——设备的配件,也称为截流阀,可以中断管道中的燃气流; (三十一) 四分之一圈截流装置——设备的配件,转动四分之一圈可以中断燃气流; (三十二) 锁式快速截流装置——设备的配件,可中断燃气流且只能由营运实体重新开启; (三十三) 冷凝物排出装置——燃气设备的配件,它可以收集冷凝物并随後将它们排出; (三十四) 建筑物——修建在地面上的城市建筑,带有作为公用庭院的场地; (三十五) 高层建筑物——根据《都市建筑总章程》被归类为「A」或「MA」级的建筑物; (三十六) 住宅建筑物——用作供人们住宿或居住的地方; (三十七) 商业建筑物——用作进行专业、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场所,如办公室、仓库、商店和工场; (三十八) 公共建筑物——用作供一般大众或特定人群进行活动的场所,如学校、博物馆、剧院、电影院、酒店、商业中心、超市和公共客运总站; (三十九) 弹性体——以合成橡胶为基础的弹性元件; (四十) 营运实体——经营储存、燃气分配网和分支以及建筑物中燃气设施的公用部分的实体; (四十一) 安装实体——从事燃气网络和分支以及建筑物内的燃气设施的安装的实体; (四十二) 住户——在独立或集体建筑物内的单个家庭住宅; (四十三) 明火——可以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热点的物体或器材或能引起空气和燃油蒸汽混合物燃烧的其他来源; (四十四) 湿燃气——容易在管道中形成冷凝物的燃气; (四十五) 低压燃气设备——工作压力不超过50毫巴的燃气设备; (四十六) 户内燃气设施——住户内或燃气消耗区内的燃气设施的管段; (四十七) 燃气设施——安装在建筑物中的系统,由一组管道、配件、设备及测量装置组成,确保将燃气从建筑物的总截流装置分配到每个燃气器材的截流装置处; (四十八) 中等压力燃气设施——工作压力在50毫巴到1.5巴之间的燃气设施; (四十九) 法兰盘型连接装置——燃气设施的两个元件的耦合系统,通过在两个法兰表面之间压上一个密封垫,燃气回路可保持密封性; (五十) 柔性连接装置——用於补偿界於安装位置处的管道的膨胀和收缩量的金属元件; (五十一) 隔离连接装置——用於中断设施连续导电性的装置,同时确保燃气流的正常通过; (五十二) 机械连接装置——燃气设施的两个元件的耦合系统,其中连接是通过不带螺纹密封材料的螺纹实现,并通过机械压缩实现燃气回路的密封性,可使用或不使用辅助密封方法; (五十三) 螺纹连接装置——燃气设施的两个元件的耦合系统,其中燃气回路的密封是通过金属与金属在螺纹上的接触来实现,可使用或不使用辅助密封方法; (五十四) 焊接接头——燃气设施的两个元件的连接系统,其中燃气回路的密封是通过焊接、铜焊或钎焊来实现,同时需确保连接的牢固和密封性; (五十五) 连接装置或接头——燃气设施的两个元件的耦合系统; (五十六) 限压装置——位於减压阶段的下行管路中的装置,用以防止其出口处压力超过预定值; (五十七) 燃气消耗区——设置於商业或公共建筑物内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区域; (五十八) 技术区域——设置於建筑物内的区域,该区域与外界相通或者附设公共区域,用於安装进行清洁用热水的生产或中央供暖的个别器材,以及用於安装燃气供气管道、空气导入管或燃烧残余物排出通道; (五十九) 公用庭院——与一个或多个建筑物相邻的公用场地,用於为这些建筑物服务; (六十) 套筒——燃气管道的连续封闭装置,确保管道的热、电或化学隔离,防止机械干扰并排出泄漏; (六十一) 填充金属——合金或金属,在到达熔点後,可将两个或多个零件连接起来; (六十二) 适用技术标准——土地工务运输局(DSSOPT)接受的国际技术标准; (六十三) 工场——进行某些职业活动的区域,这种活动需要使用机器、工厂或实验室的设备; (六十四) 建筑物中的燃气设施的公用部分——从总截流阀到每个住户的入口处,位於建筑物中的燃气设施的一组元件,但燃气计量表除外; (六十五) 内部庭院——内部的或被建筑物环绕且机动车辆不能进入的院子; (六十六) 安全减压器——带安全装置的减压器,当最小出现以下其中一项情况时,能自动中断燃气流: (1) 上行压力低於或超过正常值的一定百分比; (2) 下行压力未达到(因流量过大)或超过预设的压力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