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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违反实施行政许可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实施行政许可错误。 本规定所称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以及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反法定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六条 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因承办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承办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审批人在审批行政许可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七条 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二)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履行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法定义务的; (五)公安机关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过错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公安机关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公安机关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并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准予行政许可的。 第十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或者不按照法定或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机关责令退还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