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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要求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未按本暂行办法要求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实施综合受理,擅自在各自行政部部受理的。 (二)未按本暂行办法要求委托综合受理窗口履行相关审批职责权限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要求委托综合受理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擅自越权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签章)的。 (四)有关工作人员超权审批、弄虚作假、违规审批、不作为的。 (五)各行政部门未按综合受理窗口的督办要求,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批意见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市监察局,对各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及审批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汇总,作为相关行政部门和公务员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要及时通报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各行政部门,编印《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办事指南》。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各县(市)区便民服务中心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各行政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或组织。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2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 5.是否需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 6.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7.行政相对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在行政相对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其它必要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颁发有关许可证件。 (三)行政相对人承诺主要内容: 1.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行政相对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行政相对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行政相对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须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则上均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审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行政相对人可以判断是否能达到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