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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宜施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国家、省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审批的; (三)须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四)受审批过程技术性问题限制的; (五)行政相对人不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审批: (一)企业设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包括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市经协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部门为市工商局。其中涉及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由企业设立登记综合受理窗口负责集中统一受理并协调督促各前置审批部门办理。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但不能现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据告知书中告知的审批方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进行办理。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告知其它相应审批方式、审批过程及审批承诺时限。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通过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向行政相对人提供。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对行政相对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由告知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将依照《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各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市级各行政部门委托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告知承诺书(样式) 昆明市××(委办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编号:200第号 按《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规定,本行政机关,就____________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二、许可条件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三、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2.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间内颁发...............(许可证件名)。请申请人到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上述许可证件。 四、行政管理要求 (内容由各部门制定)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照《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规定,有关许可证颁发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适当时间内),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本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已按规定作出承诺,如本行政机关未按承诺时限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名)并未告知理由的,即表示本行政机关已经表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核发、变更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