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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4]119号
【颁布时间】 2004-05-27
【实施时间】 2004-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8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等有关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4.申请人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中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的,可向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投诉移送本机关处理的,本机关在移送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
  
  六、其它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两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①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联系方式:
  
  ②昆明市××(委办局)××处(室)。
  
  昆明市.............路..........号
  
  分管领导: 联系方式:
  
  经办人员: 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承诺如下: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个工作日内内颁发...............(许可证件)。
  
  昆明市××(委办局)
  
   (加盖公章)
  
   年月日
  
  (自此以下部份为申请人填写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项目行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
  
  现经营范围:
  
  现注册资金: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昆明市...............(委办局):
  
  本申请人申请从事...............的行政许可,现作出以下承诺:
  
  1.本申请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2.本申请人承诺在从事...............(行政许可)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市级各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承诺达到以下条件:
  
  (内容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
  
  3.本申请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有关许可证件前,不从事...............(行政许可)活动;
  
  4.本申请人承诺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5.本申请人承诺若承诺不实或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申请人承担;
  
  6.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等活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第三条 本州辖区内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一)多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消费者以及公众的重大经济利益、环境利益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面积较大的城市房屋拆迁,一次性征用面积较大的集体耕地等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或者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听证申请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七条 政府部门作出的重大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影响公共利益的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决策,由相关部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申请听证,相关部门不申请听证或者决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个部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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