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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二份交申请企业。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有一份存档检验报告,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下应当有检验人、校核人、审核人和许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日期并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存档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企业凭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对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许可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六条 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许可检验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申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或检验报告出现打印错误时,许可检验机构经确认后可以出具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申请企业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见表15)。 第三十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重新出具的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应当为实际签发日期。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企业不得将检验报告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附表: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 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 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5.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6.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7.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年报表 8.微生物许可检验项目 9.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 10.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1.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2.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项目 13.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14.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 15.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 表1: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 产品中文名称 抽样编号 规格 抽样数量 样品性状 (颜色和物态) 样品类别 生产日期或 生产批号 保质期或 限期使用日期 保存条件 样品包装 □ 玻瓶□ 纸盒□ 塑料瓶□ 铝塑□塑料袋□ 其他 外包装情况 □ 无破损□ 无水迹□ 无霉变□ 无虫蛀□ 无污染□其他 申请企业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编 实际生产企业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编 备注 抽样时间:年月日 抽样地点: 抽样单位名称 : 抽样单位印章 抽样人员(签字): 申请企业授权负责人(签字): 申请企业公章 注:1、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一份、许可检验机构执一份、申请企业执一份。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真实,无需申请的项目填写“无”。 表2: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 样品名称 中文 外文 型号/规格 送检数量 样品性状 (颜色和物态) 样品类别 生产日期或 生产批号 保质期或 限期使用日期 保存条件 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验要求 申请企业 名称 生产国 (地区) (进口产品填写此项)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人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进口产品填写此项) 名称 联系电话联系人 地址传真邮编 备注 送检者(签字): 送检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许可检验机构填写: 经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的样品和有关资料与上述申报内容一致,予以接收。 接收者(签字):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表一式二份,许可检验机构执一份、申请企业执一份。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真实,无需申请的项目填写“无”。 表3: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 : 经审核,你单位送检的符合样品受理要求,已于年月日受理,许可检验受理编号为。 根据有关规定,本机构应当于年月日前出具样品检验报告。届时,请持本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公章) 年 月 日 注:1. 本检验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许可检验机构和申请企业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