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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表9: 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⑦ 检验项目 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 发 类 染 发 类⑥ 烫发类 脱毛类 美乳类 健美类 除臭类 祛斑类 防晒类 汞 ○ ○ ○ ○ ○ ○ ○ ○ ○ ○ 砷 ○ ○ ○ ○ ○ ○ ○ ○ ○ ○ 铅 ○ ○ ○ ○ ○ ○ ○ ○ ○ ○ 甲醇① 甲醛 ○ 巯基乙酸 ○ ○ 氢醌、苯酚 ○ 性激素 ○ ○ ○ 防晒剂② ○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 氮芥、斑蝥素 ○ pH值③ ○ ○ ○ a-羟基酸③ 抗生素、甲硝唑④ 去屑剂⑤ 注:①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要测甲醇项目。 ② 除防晒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他产品也应当加测防晒剂项目。 ③ 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测pH值。 ④ 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 ⑤ 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项目。 ⑥ 染发类产品为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应当按剂型分别检测相应项目。 ⑦ 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表10: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③⑦ 试验项目 发用类 护肤类 彩妆类 指(趾)甲类 芳香类 易触及 眼睛的 发用产品 一般 护肤产品 易触及 眼睛的 护肤产品 一般 彩妆品 眼部 彩妆品 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④ ○ ○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⑤⑥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注:① 修护类指(趾)甲产品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② 对于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④ 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类和洗面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 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⑥ 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⑦ 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表11: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⑦ 试验项目 育发类 染发类⑥ 烫发类 脱毛类 美乳类 健美类 除臭类 祛斑类 防晒类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③ ○ ○ ○ ○ ○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 ○ ○ ○ ○ ○ ○ ○ 皮肤光毒性试验 ○ ○ ○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④ ○ ○⑤ ○ ○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⑤ ○ ○ 注:① 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②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③ 即洗类产品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只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④ 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或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⑤ 涂染型暂时性染发产品不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⑥ 染发类产品为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 ⑦ 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