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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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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9:
  
  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⑦
  
  检验项目
  
  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
  
  发
  
  类
  
  染
  
  发
  
  类⑥
  
  烫发类
  
  脱毛类
  
  美乳类
  
  健美类
  
  除臭类
  
  祛斑类
  
  防晒类
  
  汞
  
  ○
  
  ○
  
  ○
  
  ○
  
  ○
  
  ○
  
  ○
  
  ○
  
  ○
  
  ○
  
  砷
  
  ○
  
  ○
  
  ○
  
  ○
  
  ○
  
  ○
  
  ○
  
  ○
  
  ○
  
  ○
  
  铅
  
  ○
  
  ○
  
  ○
  
  ○
  
  ○
  
  ○
  
  ○
  
  ○
  
  ○
  
  ○
  
  甲醇①
  
  甲醛
  
  ○
  
  巯基乙酸
  
  ○
  
  ○
  
  氢醌、苯酚
  
  ○
  
  性激素
  
  ○
  
  ○
  
  ○
  
  防晒剂②
  
  ○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
  
  氮芥、斑蝥素
  
  ○
  
  pH值③
  
  ○
  
  ○
  
  ○
  
  a-羟基酸③
  
  抗生素、甲硝唑④
  
  去屑剂⑤
  
  注:①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要测甲醇项目。
  
  ② 除防晒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他产品也应当加测防晒剂项目。
  
  ③ 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测pH值。
  
  ④ 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
  
  ⑤ 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项目。
  
  ⑥ 染发类产品为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应当按剂型分别检测相应项目。
  
  ⑦ 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表10: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③⑦
  
  试验项目
  
  发用类
  
  护肤类
  
  彩妆类
  
  指(趾)甲类
  
  芳香类
  
  易触及
  
  眼睛的
  
  发用产品
  
  一般
  
  护肤产品
  
  易触及
  
  眼睛的
  
  护肤产品
  
  一般
  
  彩妆品
  
  眼部
  
  彩妆品
  
  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④
  
  ○
  
  ○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⑤⑥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注:① 修护类指(趾)甲产品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
  
  ② 对于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③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④ 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类和洗面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⑤ 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眼部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⑥ 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⑦ 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表11: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①②⑦
  
  试验项目
  
  育发类
  
  染发类⑥
  
  烫发类
  
  脱毛类
  
  美乳类
  
  健美类
  
  除臭类
  
  祛斑类
  
  防晒类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③
  
  ○
  
  ○
  
  ○
  
  ○
  
  ○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
  
  ○
  
  ○
  
  ○
  
  ○
  
  ○
  
  ○
  
  ○
  
  皮肤光毒性试验
  
  ○
  
  ○
  
  ○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④
  
  ○
  
  ○⑤
  
  ○
  
  ○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⑤
  
  ○
  
  ○
  
  注:① 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②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③ 即洗类产品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只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④ 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或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⑤ 涂染型暂时性染发产品不进行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⑥ 染发类产品为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
  
  ⑦ 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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