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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扩大、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进行招标。 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申请抄送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及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未列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 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退回投标人账户。 第九十四条 下列情形,招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一)招标终止; (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 (三)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第九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中标公示期间应当妥善保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示期满之后,除了按照规定应当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存的资料之外应当全部移交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文件。 第九十六条 招标人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投标人书面同意,予以经济补偿。 设计方案招标,招标人对于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补偿,用于补偿的费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设计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涉及招标人或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涉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 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市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涉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可能涉嫌行贿、受贿或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市检察机关投诉或举报。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了投标人之外,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九十八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的十日之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一百条 书面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点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加盖投诉人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必须由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附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情形,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与投诉的招标投标活动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未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或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及未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限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的。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之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投诉时限、形式、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二)投诉时限、形式、内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投诉时限、形式、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正式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正式受理的,可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暂缓签订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投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视下列不同情形,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