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投标文件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虚假的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第八十四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次要内容存在细微计算误差或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不够完整等情况,补正之后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补正细微偏差,投标人书面同意作出补正之后,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文件。 第八十五条 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第二阶段评审确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可以在第一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之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委员会确定的得分由高至低排列顺序,依次选择替补。 第八十六条 开标、评标结束之后,除了下列情形之外,不得再对开标、评标期间已经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得推翻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书面决议及评标结果: (一)中标人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三)存在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评标之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明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三个以内。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设计方案招标,招标人可以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意见对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仅限于检查投标文件已经载明的内容,招标人决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实地考察的评价标准及方法。 实地考察报告应当包括实地考察的组织机构,实地考察的评价标准及方法,实地考察的结果。 第八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至少二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中标人发出经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八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中标,但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之外中标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的除外: (一)明确表示放弃中标; (二)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三)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有关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内容的更改要求;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依次选择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选择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可能导致中标结果明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或利益的,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放弃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所有投标。 第九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价格签订书面合同,违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价格等实质内容的合同条款或其他协议均属无效。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当中承诺的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或相关技术负责人除了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不得随意更换,但招标人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相关人员存在怠于履行职务等失职行为要求中标人进行更换的除外。更换之后的相关人员的业绩、信誉、资格不得劣于原有人员。 第九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需要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范围之内的所有合格支付必须严格执行中标价格,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但仍然在概算范围之内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单项金额在一百万元或中标价格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二)单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或中标价格百分之五的,应当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征得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之后,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