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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09-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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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或利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取消一年招标代理资格;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以上行为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具有本办法第一百零七条所列行为的,处以与招标人相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取消一年招标代理资格,提请资质审批机关降低或吊销招标代理资质。
  
  第一百一十条 投标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取消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投标资格,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是以上行为参与人的,中标无效;串通投标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处以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取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投标资格,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的,处以与投标人相同的处罚;中标人是以上行为参与人的,中标无效;
  
  (三)投标人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不同标段投标,投标人在其中任何一个标段投标存在以上第(一)及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其他标段的投标资格将一并被取消,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所有投标;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价格签订合同的,签订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将中标项目整体或部分转让的,转让无效,处以转让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未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没有提交履约担保或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数额的,中标人应当赔偿损失;未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以取消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投标资格,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标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二)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三)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其他评标标准及方法的,确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评标期间存在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串通投标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并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应当驳回投诉,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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