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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按照规定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经备案之后需要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将修改内容或修改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少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发出书面邀请。 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终止招标公告,通知所有已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停止投标,并且承担由于终止招标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概算或预算价格、报价要求、完成时间、质量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方式; (四)投标报名时间、地址、方式; (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费用; (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需要招标人解答的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三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日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投标人阅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答疑。答疑发出之前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答疑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二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七日发放给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放答疑,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答疑的范围应当包括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相关疑问。 答疑作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得违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答疑作出判断及决定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之后,除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之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任何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限,投标有效期限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限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投标人可以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及投标文件需要的时间: (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技术简单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时间的应当征得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