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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确定中标人之后再参加投标; (三)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员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地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变化;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相关规定参与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违反规定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违反规定将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违反规定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五)招标人预先确定中标人; (六)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需要进行技术、业绩、信誉或经济标书等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之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联系办法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应当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之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二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同一类型或相近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会议召开之前将招标人代表的资格证明提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建设工程,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无法提供相应专家的特殊工程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自行推荐专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六十六条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符合要求的专家少于五十人或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五千万元以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安排异地抽取专家。具体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除了招标人代表之外的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投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所属人员; (四)受过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处罚的人员; (五)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或选举一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有关评标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六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各自独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对每一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自作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七十一条 评标过程当中需要就评审标准、方法等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评价的事项进行讨论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集体讨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各自独立量化计分的评审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七人以上的,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之后再进行算术平均或汇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明显背离多数成员意见,幅度超过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正负百分之三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陈述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