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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澄清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七十四条 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决议经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决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决议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不同意见。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并且拒绝书面阐述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推翻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书面决议及评标结果。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七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及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当为投标截止时间。 第七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以及相关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开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条 评标活动应当封闭进行。 评标结果公布之前,参与评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私下向投标人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信息。 第七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工作人员,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开标、评标,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及时指出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讨论。 特殊情况导致开标或评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之后仍然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十条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当当众检查密封情况,除了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之外,均应当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名称及招标文件要求宣读的相关内容。 投标人可以要求检查属于自己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完毕之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提出异议。 技术标书编号及编号还原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及说明评标涉及的重要信息、数据,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疑问。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下列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标准;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因素; (四)评审使用的相关表格。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相关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开标,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至指定地点及人员;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密封;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数据大量雷同,具有明显的串通投标行为; (五)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 (六)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 (七)投标人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一)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名,但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除外;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主要内容不够完整或关键字迹无法辨认; (四)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隐去投标人名称、相关人员姓名以及除了招标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名称等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实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