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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并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或单位自建自用,并且企业或单位或者其全资下属企业或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自建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择优选择承包人。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发包情况以及承包合同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可以单独核准。单独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核准工作。 核准之后需要改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核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分解成为招标范围之外的若干标段或若干单项合同进行直接发包的行为均可视为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三名以上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 (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了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及招标人委托范围之内代理招标事项,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代理,不得接受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及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办理项目批准文件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三)相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除了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具有符合规定同时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招标应当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当中允许根据招标需要进行设定的相关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