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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数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十。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格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少于中标价格百分之十的按照百分之十计算。 除了差额履约担保之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方式相同、数额相等的支付担保。 代建服务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按照代建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交履约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招标应当采用下列四种评标办法之一: (一)最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最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填挖土方等技术简单的工程应当使用最低价评标办法。 (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为五个以上的,应当将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二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三)两阶段评标办法,适用于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专业承包招标。 两阶段评标办法是指第一阶段通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得分最高的三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标办法,仅适用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招标。 综合评标办法是指通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两阶段评标办法及综合评标办法的技术标书一般为暗标,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投标报价可以是指经过评审的投标报价,具体评审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制定技术简单或特殊情况适用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可以预见经常发生的市政、交通、水利等维修抢修,应当每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三个以上的合格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的再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承包人。 第三十四条 应当编制概算及预算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公开概算及预算价格。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应当执行设计文件,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实用、经济的基本建设原则,充分考虑建设周期各种因素的影响。 建立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概算评审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招标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需要设定投标报价上限、下限的,设定的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预算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投标报价上限、下限的设定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关于投标报价当中预留资金的设定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预留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预算价格上限的百分之五。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施工一般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合同价款,其他应当按照服务完成或货物交付的进度定期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比例应当为已经完成合同工作任务的百分之八十。 结算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服务或货物全部交付验收完毕之日起九十日之内完成,结算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结算价格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采用评审择优的方式,资格后审采用符合审查的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年度资格预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除了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资格预审及资格后审。 第三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合理设定必要合格条件及附加择优条件。 资格预审评审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除了一名招标人代表之外,其他成员应当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资格预审采用下列方法: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及附加择优条件的评审标准,首先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