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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除了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外,一般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均属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其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提供的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应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检测;监测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市排水水质标准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排水标准的,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程序和时限规定。 县级以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检测,这是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重要环节之一。因为监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既是判定排水户所提供的各种自检数据准确性的依据,又是衡量排水户排放水质是否达标的重要凭证。 城市排水监测单位受领检测任务后,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向授予检测任务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城市排水监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后,如对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的,应当即组织查看,确保在10个工作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定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应当在排放前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提交已建预沉淀设施等预防堵塞排水管网设施和排放污水水质达标的相关资料。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释义】:本条是对各类建筑施工单位需临时排水应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的相关规定。 城市各类建筑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事先应当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户应当建有建筑污水沉淀设施,申请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供沉淀设施的相关资料和污水检测相关数据资料。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程序与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程序相同。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应视排水期间长短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排放。 【释义】:本条是对获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 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城市施工排水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样本。许可证的设置应包括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期限和排放口位置等内容,以便排水户按照许可要求排水。 第四章 城市排水水质监测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监测资格。 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的机构,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机构的相关规定。 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的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被确定的单位必须通过省或国家相关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专业监测资格。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对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进行检测;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在应急状态下,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域提取水样进行水质监测。 承担城市排水水质监测的机构实施城市排水水质监测,属政府授权的监管行为,不得向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水质监测或检测任务,应当列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中列支。 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户需委托监测站进行水质检测的,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签定委托服务合同,收取相应检测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建立城市监测档案。城市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排水户和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为监测机构提供采样条件与必要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