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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经营和技术负责人,即副厂长、副总工程师原从事类似排水、环保工作年限。 4)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5)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 6)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 2、基础管理 1)企业管理标准制定情况。 2)各类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水质监测化验机构和设施建设情况。 4)按时限要求上报各种报表、报告和信息资料情况。 3、工艺管理 1)各工艺段操作程序、工艺参数和工艺调整范围是否明确。 2)各工艺段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3)运行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办法是否规范,岗位职责是否明确。 4)污水处理工艺段是否按要求运转。 5)污泥是否有稳定化处理措施。 6)污水处理量是否达相关规定要求。 7)进水水质是否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8)水质检测水样是否按规定取样和保存。 9)水样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4、设备管理 1)是否建立设备完好率统计表和设备清册。 2)是否按设备完好标准,认定设备完好台数。 3)设备完好率是否符合实际。 4)设备管理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5)设备管理制度、职责情况。 6)设备档案情况。 5、安全管理 1)是否建立安全责任负责制、安全员接受安全培训情况。 2)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是否齐全。 3)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厂内重点安全防护部位和设备是否有明显标识。 5)吊装设备压力管道等是否有检测合格标识。 6)厂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厂区环境 1)对建构筑物,处理设施进行环境评价。 2)办公室、运行值班室、机房的办公、工作秩序。 3)厂内道路、完好、整洁状况,是否有交通标志。 4)工艺和其它管道是否有色标及管阀装置状况。 5)电缆沟,布线接地状况及露天电缆架设状况。 6)厂区绿化面积、植被状况。 7、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配置及专业技术职称情况。 2)财务管理,帐目、凭证报表规范情况。 3)是否有成本分析。 8、档案管理 1)档案是否专人管理。 2)档案分类归卷及资料收集情况。 (十五)未取得污水处理运行合格证的排水企业所在城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依法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二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污水处理应急处理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确保污水处理在发生异常情况、突发事变时能恰当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当地城市排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若发生水污染安全事故,应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应急报告的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正确地作出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释义】:本条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作了禁止性规范的规定。 (一)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是指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完好正常,水质、水量无异常变化的情况下,未经请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自作主张停止污水处理的违法行为。 (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是指将通过城市公共管网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不经过任何处理工序,部分或全部直接排放至水体的违法行为。 (三)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是指随意取消污泥处理工序,闲置污泥配套设施,影响污水处理水质达标的违法行为;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是指污泥没有固定的存放、填埋地点,且未对其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乱倒滥放、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有四层含义:一是指对污水处理信息、资料报送的弄虚作假行为;二是指对污水处理信息、资料报送的不作为或晚作为;三是指对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求填报的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不报送的行为;四是对污水处理信息资料报送的不齐全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