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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接上页]

  (三)“排放污水的机动车清洗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混凝土制品场等”。机动车清洗场用水量大,含有大量的合成洗涤剂;建设工程工地涉水事项多,产生污水量大;尤其是混凝土制品场产生的污(废)水,若不进行沉淀处理,任其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极易堵塞或损坏城市排水管道。
  
  因此,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上述排水户,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获得环保行政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后,其污水进入城市排水设施还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当地污水厂的处理水平与能力,审查确定是否批准排水户排放污水。
  
  本条所称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商住小区、工业开发区,独立建成后的排水设施。此类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必须申办排水许可证。
  
  本条所称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单位、团体或个人,在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前提下,自行筹建管理的污水处理(站)厂等。此类设施处理后的水质直接排入水体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运行评估考核合格;属处理后的水需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预处理”设施排水,必须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水质检测,并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检测数据。
  
  【释义】:本条是对排水户申报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向审批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的规定。
  
  (一)提供“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本项适用于所有应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即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均要填报《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可到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二)提供“有关专用检查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证明材料”。本项亦适用于所有应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即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均要如实提供其排水专用的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有关图纸及证明材料,以利于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查办理部门掌握排水户所处地域及其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并根据该地域的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采取相应措施。
  
  (三)提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本项适用于须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方可达标排放的排水户,即凡排水户所排放的污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必须自行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进行“预处理”。排水户在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供其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图纸、名称、工艺、规模及处理效果等。
  
  (四)提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监测报告”。本项亦是对应当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的共性要求,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均应提供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同时,一要把握好监测报告的时效性,即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二要把握好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即检测报告必须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方能有效。
  
  (五)“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本项仅适用于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必须在其污(废)水排放口安装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检测装置。其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供在线检测装置安装的时间,及申办前一个月各检测装置的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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