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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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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排水管网沟渠划定的安全防护范围内,特别是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开挖取土,穿凿埋杆,施压打桩,种植可以生成的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即人为破坏或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即前五种行为之外的,由县级以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其覆土面上种植任何植物,均应征得县级以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项目需要移动、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释义】:本条是对移动或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定。
  
  城市建设因建设项目需要移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所产生的费用由移动和占用方承担。
  
  第七章 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建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发展的需求,经济承受能力和水资源丰缺状况等实际,同步安排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其所需费用,可以一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水资源匮乏地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应当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管理与运营,可一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与运营。大力开展污水资源化的开发利用工作,城市污水经深度处理后可做为工业冷却用水和杂用水(如厕所冲洗水、洗车水、道路喷洒水、消防用水等),以解决缺水地区水资源不足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河湖景观、城市园林绿化、环卫和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使用中水。
  
  【释义】:本条是对中水使用范围的规定。
  
  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经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处理净化后的水也属中水。本条将中水使用范围划定在河湖景观、城市园林绿化、环卫和车辆冲洗等行业,明确其应率先使用中水。
  
  第三十八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释义】:本条是对中水设施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
  
  中水设施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有着明显的区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使用中水的需要,投资修建的设施。而中水设施是指住宅小区内自行建设的设施。中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其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要求;中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中水设施建设,应当采取成熟可靠工艺,经中水设施处理净化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第三十九条 中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标准。禁止中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中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其出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释义】:本条是对中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及其相关的安全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中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做好保障中水设施正常运行,中水水质达标的各项工作。中水是非饮用水,为确保城市供水的卫生安全,必须严禁中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中水设施要有明显区别于供水设施的标志,中水的出水口必须设置“非饮用水”的告示牌。
  
  第四十条 供应中水可实行计量收费,中水水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中水收费的规定。
  
  供应中水的单位应当给使用中水用户的中水设施上配备计量器,并按照其耗水量计量收费。中水的水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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