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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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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并负责评估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并组织评估考核。
  
  (三)运行评估考核是指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评估考核标准》,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达标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的监管活动。
  
  (四)凡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运行评估考核,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
  
  (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分为运行合格证书和试运行合格证书。
  
  (六)试运行评估考核。试运行评估考核是指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对初期运行申报的评估考核。试运行评估考核由新建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会同本级政府的卫生、工商、物价、环保部门一起对其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赴现场考查。评审合格后,由同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试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同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始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和试运行期均为一年,试运行期满后应当申报正式运行评估考核。
  
  (七)正式运行评估考核。正式运行评估考核是指试运行期已满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对正式运行申报的评估考核。
  
  (八)正式运行评估考核程序:
  
  1、由试运行期满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正式评估考核。
  
  2、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应当会同本级政府的卫生、工商、物价、环保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加注考核评估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定。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水处理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考核意见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以安排人员赴现场调查,实事求是地得出综合评定结论。经综合评定合格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获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4、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期满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持证的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组织一次评估考核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九)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申报运行评估考核应具有下列必备条件: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总负责人必须取得四川省城市排水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
  
  2、企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城市排水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60%以上。
  
  3、企业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获得城市排水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70%以上。
  
  (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从业人员获得证书的途径
  
  1、企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职业资格取证须经考试合格。考前培训,在应考人员自愿前提下,由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实施;职业资格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企业操作岗位人员的职业资格取证,按照初、中、高技术等级培训鉴定程序进行。由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其职责、职能组织实施。
  
  (十一)企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的认定范围
  
  技术岗位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初(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工程师)、高(副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位人员是指企业内除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之外的全体管理人员。
  
  (十二)企业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是指从事污水处理运行操作、机械维修、电器维修、仪表安装、工艺监控和水质化验等操作岗位的人员。
  
  (十三)申报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行评估考核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本单位依据《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评估考核标准》组织自查的情况报告;
  
  2、本单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已填写的《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申报表》。
  
  (十四)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评估考核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素质:
  
  1)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等级标准。
  
  2)经营和技术主要负责人,即厂长、总工程师原从事类似排水、环保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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