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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应用解释

[接上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与处理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镇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正是强调专业规划要以落实城镇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为目的,要以提高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为目标。
  
  第七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释义】:本条是对城市排水设施雨水、污水分流的规定。
  
  为满足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保障处理效果,本条作出了“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规定。依照此规定,自《条例》执行之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排水管网均应实行雨污分流,不得再建合流制管道。
  
  分流制是指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分流制在于根据目前国家经济建设的状况,暂对雨水不进行处理,雨水径流对水体的污染较轻,可直接排入水体。合流制是指用同一个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分流制的污水较合流制注入污水厂的水量和水质变化要小,有利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控制,降低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果。
  
  对原旧城区实行合流制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根据原有排水设施、水质、水量、地形、气候和水体等实际条件,从城市建设全局出发,在满足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逐步改造为分流制,降低污水处理成本,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年度计划,骤步实施分流分治改造。
  
  本条还作出了对实行分流制城市排水系统的强制性保护规定,即“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这一规定主要是指:
  
  (一)城区内已改造为分流制的排水管道,如小区、机关、社区团体、厂矿区等仍是合流制的应配合城市建设改为分流制,禁止上述区域将合流制管道接入城市雨水管道;
  
  (二)住宅区内改造、装修,禁止将用户的排水管直接与小区雨水管道、沟渠连接;
  
  (三)禁止将处理后达标应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沟渠;
  
  (四)禁止将各种污水溢流井的管道与雨水管连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排入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的若干规定。
  
  第一、是对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建设要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的规定。这是根据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总体要求,强调排水管网优先建设,以防止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滞后。
  
  第二、是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采用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得盲从,应作具体分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报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论证后,才能在工程中使用。评审中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得到国家认可,否则不得采用;其次要看其是否稳定可靠,趋于成熟,对属于试验性质的不得采用;再次要看其是否经济节能,节省投入,对建设投资大,运行成本高,耗能超常的工艺不得采用。
  
  应注重探索经济、高效、节能、技术先进的符合我省省情的城市污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加大对效率高、耗电低、用地省和污泥少的污水处理新工艺的探索实验力度,趋于成熟的应推广应用。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综合利用研究,以解决污泥的最终处置和出路问题。
  
  第三、是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报批程序的规定。城市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节能减排,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物质基础,对其建设和发展国家非常重视,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严格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报批程序,是对城市人民负责,要做到有根有据,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确保各项投资资金正确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用。对此,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相互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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