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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七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八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7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与食品品质相符的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应索取的证件如下: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证明,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复印件。应索取的票证如下: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证明;

  

  (五)国家强制认证食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第五条  经营者在采购下列食品时,必须索取有关证明食品质量及来源的票证:

  

  (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粮食、蔬菜、水果、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四)米制品、奶制品、豆制品、熟食品:检验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货票据;

  

  (五)进口食品:查验检验检疫及合法来源等有效证明。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市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的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核对查验,重要食品的有关进货凭证和购销挂钩协议等票据应实行集中建档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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