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此项废止)注3 (四)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变更)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三个工作日改为即来即办,当场开具备案通知书。注4 (五)(此项废止)注5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登记注册服务工作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加强对加入wto后服务贸易领域引进外资登记法规、政策的研究,开拓新的外商投资领域,积极做好跨国公司采购中心、物流等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和联系,注册分局应每两个月到企业开展一次调研,每两周安排一个半天由注册分局主管局长接待外商投资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三)切实做好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服务工作。对市政府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高新区、大工业区、保税区内的大型外资项目和出口创汇重点外资企业的登记工作采取提前介入,跟踪服务,专人办理,确保高效,优质服务。 (四)制作中英文《外商投资企业办事程序流程图和登记注册指南》,将办理各类证照的步骤、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对外公开,接受企业监督。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1 此项原文为:(三)对注册资本金没有全部到位,但已按照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分期到位的生产型企业(产品非100%外销的),允许在本市和外地设立销售其自产产品的分支机构,给予办理外出经营核转手续。 注2 此项原文为:(六)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有效期限一年一延期的做法,其有效期限按公司经营期限核准,通过年检监督管理。 注3 此项原文为:(三)取消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到异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先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规定,改原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为即来即办,当场开出核转函,加盖营业执照复印件专用章,及时输入电脑。 注4 此项原文为:(四)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不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变更)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三个工作日改为即来即办,当场开具备案通知书,及时输入电脑。企业需要详细备案事项记录的,可在三天后到信息中心打印记录单。 注5 此项原文为:(五)将补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变更登记的时限,由十个工作日改为五个工作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2003年5月23日 深价〔2003〕28号)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物价员在价格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维护企事业单位价格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的意见》(计价检〔2002〕2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我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涉及收费的事业单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有关企业、中介组织,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企业均可配备专(兼)职物价员。经营规模较大、价格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价格管理机构。 二、担任企业、事业单位专(兼)职物价员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有价格及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工作具有相对稳定性。企业物价员应努力学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并和价格主管部门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加强业务信息沟通。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我市公用事业单位、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部分外驻医院、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市属中小学校及大中专院校、大中型连锁商场(超市)、主要旅游景点、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连锁餐饮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为价格管理重点联系单位(名单附后)。 四、市、区物价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事业单价格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物价员进行培训并提供业务指导。 五、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深价〔2003〕3号文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深圳市物价局重点联系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