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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四、我局于2004年6月23日至6月25日在《深圳特区报》上发布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4号)的内容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注1 此项原文为:(二)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及特区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主体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注2 此项原文为:(三)特区外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主体在宝安工商分局、龙岗工商分局及大工业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注3 此项原文为:(四)除上述情况外,凡股东含有法人的市场开办主体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注册登记;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市场开办主体在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注4 此项为新增内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

  (2004年12月24日 深工商通告〔2004〕9号)

  


  为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强市场肉类食品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品的消费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从2004年11月18日起已正式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定点屠宰企业从2004年11月18日起,一律启用新版电脑打印的“肉类屠宰出厂单”,旧版手工填写的“肉类屠宰出厂单”同时停止使用。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详细列明屠宰企业的全称、销售时间、委托生产商、送往超市或肉菜市场名称、市场档位号(市场内实行一档一票制)、肉类食品的名称、数量、出厂单号。

  

  二、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的主办单位必须按照市场肉类食品准入管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票据查验制度。对不能出具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和肉类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经营单位和个人,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的主办单位应拒绝其进场经营。

  

  三、凡进入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的鲜肉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定点屠宰企业开出的或由合法批发商提供的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和肉类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

  

  四、宾馆、酒楼、学校、医院、食堂、配送企业等批量采购鲜肉品的单位,必须向合法的定点屠宰企业或肉类供应商采购并要求其提供新版“肉类屠宰出厂单”,以便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五、有关肉类食品信息可通过我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szaic.gov.cn/ fspublic)查询。

  

  六、对超市、肉菜市场、商场等肉类经菅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申诉举报热线举报。

  

  七、对生产、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将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1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以公开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市场有关食品质量信息、食品经营者经营信用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内容,应当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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