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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加油操作: 加油操作程序正确,加油量稳定、准确。应保证加油单据数量、加油显示数量和售油台账登记数量一致。 2.油罐车和油罐的测量: 验收和盘点油品时应有专人负责对油罐车和油罐进行测量,并有相关计量设备,能准确测量和计算有关油品的体积。 3.加油量的核查: 应定期用标准罐对加油量进行核查,核查的时间间隔不大于15日,以对加油设备和加油量实施监控。 4.油品质量控制: 加油站应在进货、运输、储存、发货的环节采取必要的检测措施和其他措施控制油品质量,保证销售的油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十二)计量记录与档案管理。 应建立各种计量记录与档案,并妥善保管。记录与档案包括:计量设备一览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登记管理卡,计量器具说明书,油罐和油罐车容积表,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人员培训记录和岗位培训证书,加油机售油台帐,加油量核查记录,油品验收记录,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盘点记录,审核记录,评审报告等。 (十三)环境条件。 加油站的环境(包括加油现场、交款和管理办公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面积足够,整齐清洁,宽敞美观,车辆周转方便,人员操作方便。 (十四)审核与评审。 1.加油站主管领导应定期组织对计量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2.加油站最高领导应根据审核结果和其他有关信息,定期组织对计量工作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改进。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8月27日 深质监〔2003〕166号) 为加强对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使用、成品油商品量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商品量纠纷,督促加油站经营者依法加强内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现将我市加油站加油机使用和成品油商品量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不得超过实际值的0.3%。具体确认办法见附件《加油站计量监督中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的确定办法》。 二、加油站应对检定周期内的加油机示值进行使用中检查。加油站应配备自校标准器(不少于20l)对加油机进行自校,并对自校情况进行记录。发现加油机示值误差超过允许值时,应停止使用,并送有维修资格的单位维修或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调整后,向市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及其各分局可使用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罐(不少于20l)对成品油商品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质监局及其各分局在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加油站用于贸易结算的加油机示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实际值的0.3%时,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加油站应当将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加油机送有维修资格的单位维修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调整,并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而继续使用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五、市质监局及其各分局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发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实际值的0.3%时,按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消费者与加油站经营者对加油机计量准确性有争议时,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仲裁检定,仲裁检定所需的费用由消费者预付。加油机经仲裁检定合格的,仲裁检定所需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加油机经仲裁检定不合格的,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加油站计量监督中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的确定办法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各分局进行计量监督时,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或示值)与实际值之差(以下简称油品短缺量)按本办法确认。 一、油品短缺量计算公式为: 油品短缺量=油品交易结算值×示值误差/(1+示值误差); 示值误差=(加油机指示值-计量标准罐容积修正示值)/计量标准罐容积修正示值×100%; |